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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的荷蘭參與豁免

更新於 19 年 2024 月 XNUMX 日

荷蘭公司稅制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特殊參與免稅,根據該特殊免稅,合格的股份所產生的所有資本利得和股息均免稅。

儘管居住在荷蘭的所有公司通常對其全球產生的收入承擔CIT的責任,但來自合格股權的利潤在被視為荷蘭稅務居民的股東層面上是免稅的。 這種免稅被稱為荷蘭參與免稅(以下簡稱:PE)。

PE有兩個主要目的。 從純粹的國內意義上講,它可以防止對單一企業的收入進行雙重徵稅(對公司及其母公司的收入徵稅)。 從國際視角來看,私募股權基金旨在避免不同國家的雙重徵稅。

荷蘭的公司稅

一般來說,所有本地公司都應就其在全球範圍內產生的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或 CIT。 對於高達 200 000 歐元的利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19%。 任何超過此門檻的收入應按 25.8% 的稅率徵稅。

企業居民

所有荷蘭居民公司都需要支付CIT。 稅務居留權根據具體情況和事實確定。 有效的管理位置由某些先決條件定義。 這是以下位置:

  • 做出有關業務的重要決定;
  • 董事會見並工作;
  • 該公司存儲其業務記錄並準備其財務報表。

因此,如果實體的有效管理地點位於荷蘭,則實體被視為納稅居民。

符合條件的股權

根據有效立法,如果符合下列要求,PE適用於荷蘭居民母公司的股權利潤:

  1. 母公司參與至少5%的名義繳納股本(或者,根據具體情況,佔投票權的百分之五),其資本已被分成股份(最低門檻要求);
  2. 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至少一個:
  • 母公司參與的目標是積累高於投資組合被動投資預期的回報(動機要求);
  • 子公司的間接和直接資產包括低於50%的被動資產,其稅率降低(資產要求);
  • 根據荷蘭標準,子公司已經承擔了足夠的稅收負擔(稅收要求);
  1. 子公司所產生的利潤不能在子公司所在國的CIT中扣除。

參與者沒有資格獲得豁免

如果滿足最低門檻要求(參與名義貢獻股本至少5%),則另一個要求 PE的條件 如果不是,公司將獲得5的參與應付基本稅的信用額度(除了符合條件的歐盟參與,其中信用可以涵蓋整個稅收)。

動機要求

動機要求涉及環境和事實,當母公司投資其子公司以獲取超過被動投資組合的利潤時,動機要求就得到滿足。 通常,例如,如果母公司積極參與子公司的管理,或者如果母公司在集團的企業中發揮重要作用,則可以滿足要求。 如果超過50%的子公司的合併資產由少於5%的股份構成,或者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主要充當租賃/許可或集團融資公司,則將無法滿足動機要求。

資產要求 

免稅被動資產,稅率降低,具有以下特點:

  • 它們的所有者企業實際上並不需要它們; 和
  • 他們產生的利潤以<10%的稅率有效地徵稅。

對於此要求而言,不動產始終符合“良好”標準(更不用說它在企業中的功能及其稅收)。 市場資產的公允價值對於滿足要求的條件具有決定性作用。 資產要求是連續的,大多數需要在整個會計年度內完成。

用於租賃,許可或集團融資的資產被認為是被動的,除非它們包括在法律規定的有效租賃或融資企業中,或者其融資包括≥90%的第三方貸款。

稅收要求

一般而言,如果以最低10百分比的稅率徵稅,則認為參與可以徵收足夠的稅。 稅基的某些差異,例如廣泛的PE,稅收遞延到利潤分配,可扣除股息或沒有利息扣除限制可能導致利潤稅被取消資格作為足夠的負債,除非有效稅率的情況除外按照荷蘭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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