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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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Formations BV 的一般條款與條件

第 1 條. 定義

在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中,應適用以下定義:

1.1 一般條款與條件:以下所包含的全部規定。

1.2 ICS 組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ICS 組建公司,註冊辦公地址為 Bredaseweg 185, 2e etage, 4872LA Etten-Leur,在商會商業登記冊中註冊,註冊號為 95852565,特此由其合法代表。 伊沃·範·迪克(Ivo van Dijke). ICS 組建公司 包括所有商品名稱。

除非本一般條款和條件另有明確約定,否則所有條款和條件也適用於商品名稱。

ICS Advisory & Finance BV 37, 3011 AA Rotterdam, the Dutch, 在商會貿易登記處註冊,編號為 71469710,特此合法代表 伊沃·範·迪克(Ivo van Dijke).

兩家公司統稱為“ICS”,客戶理解如下:

ICS 諮詢與財務有限公司 負責 ICS 客戶的所有的會計服務。

ICS 組建公司 提供公司組建、增值稅申請、秘書服務、翻譯服務和 ICS 的一般協助。

1.3 客戶端:與ICS訂立協議的自然人或法人。

1.4 派對:ICS與客戶端結合在一起。

1.5 協議:為了讓 ICS 執行客戶委託的工作或為客戶利益而製定的任何協議以及為其準備和實施的(法律)行為。

1.6 工作:廣義上指客戶委託的所有工作或 ICS 為任何其他帳戶執行的所有工作。

1.7 技術文件:客戶向 ICS 提供的所有物品,例如(數位)文件或資料載體,以及 ICS 在協定框架內生產的所有物品,包括(數位)文件或資料載體。

1.8 書面:所有書面通信,包括透過電子郵件和數位訊息進行的通信,前提是已充分確定寄件者的身分和通信的真實性。

第二條 一般條款和條件的適用性

2.1 這些一般條件適用於 ICS 提出的所有要約、提交的報價、達成的協議、提供的服務和採取的其他行動。只有當雙方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時,對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偏離才有效。

2.2 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也適用於與 ICS 達成的所有需要​​第三方參與的協議。

2.3 如果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與協議中的安排發生衝突,則以協議中的規定為準。

2.4 如果客戶使用一般(購買或交付)條件並引用它們,則特此明確排除它們的適用性。 ICS 不接受任何與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相衝突的條款和條件。

2.5 應適用ICS最新版本的一般條款與條件。 ICS 有權單方面修改和補充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修訂內容也將適用於已達成的協議,但修訂內容公佈後 30 天內有效。 ICS 應向客戶提供最新版本的一般條款和條件或在其網站上發布。

2.6 如果本一般條款和條件中的一項或多項條款在任何時間全部或部分無效、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本一般條款和條件的其餘條款仍然完全有效。雙方應協商一致,以新的條款取代無效或被撤銷的條款。新條款應盡可能遵循原條款的目的和宗旨。

2.7 如果 ICS 主動偏離這些一般條件以有利於客戶,客戶不得由此獲得任何權利。

第 3 條. 報價與報價

3.1 ICS 所做的報價不具約束力。 ICS 有權在收到接受後三天內撤銷所發出的要約。

3.2 報價將以書面和/或數位方式提出,除非情況緊急而無法做到這一點。

3.3 ICS 報價不包含合作費用。報價和/或報價單可能包括估計成本項目和估計小時數。然後將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和時間開立發票。

3.4 客戶應對其向 ICS 提供或代表其提供且作為報價依據的資訊和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如果在報價之後,發現所提供的數據與實際情況有偏差,ICS 有權調整價格和其他相關條件。 ICS 沒有義務核實客戶或第三方提供的資訊或資料的準確性。

3.5 綜合報價不應要求 ICS 依照報價的相應部分執行部分任務。

3.6 如果客戶理解或可以合理地理解到要約和/或報價單或其任何部分包含明顯的錯誤、筆誤、印刷、排版或打字錯誤,則 ICS 不對其要約和/或報價單承擔責任。

3.7 要約和/或報價不會自動適用於未來的任務。

第四條 協議的執行

4.1 本協議/合約應在客戶接受ICS的要約後成立。

4.2 如果客戶的接受度與 ICS 的報價有偏差,無論偏差大小,只要 ICS 已(以書面)同意這些偏差,則協議/合約即告成立。

4.3 如果客戶在未事先提出報價的情況下向 ICS 發出訂單,則 ICS 僅在向客戶確認(書面形式)後才受該訂單的約束。

4.4 合約只有在 ICS 書面確認後,或在 ICS 沒有收到客戶的反對意見的情況下開始執行任務後,才會對 ICS 具有約束力。

4.5 合約的修改只有在雙方(書面)同意後才有效。只要合理可行,ICS 將執行所需的變更。修改可能導致 ICS 超出協議中約定的期限,這應被視為不可抗力。

4.6 如果在執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為了正確執行本協議,需要修改或補充本協議,ICS 應盡快通知客戶。雙方應及時協商修改本協議。

第五條 協議期限

5.1 協議的有效期限是無限期的,除非協議的內容、性質或範圍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書面明確約定。

5.2 如果對完成某些任務約定了最後期限,則該期限絕不應視為最後期限。因此,未能滿足該期限並不構成 ICS 的過失,也不構成終止協議的理由。

第六條 客戶的義務

6.1 客戶必須年滿18歲。 ICS 不與未成年人簽訂協議。

6.2 客戶負責及時、完整地提供執行協議所必需的或客戶合理理解為必要的所有資訊、數據和文件。

6.3 如果未能及時、完整地向ICS提供履行協議所需的資訊和文件,ICS有權暫停履行協議,並按照當時的通常費率向客戶收取因延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

6.4 如果客戶必須提供為正確、完整地履行協議所需的資訊、資料和/或文件,則履行期應從客戶向ICS提供這些資料和/或文件後開始。

6.5 客戶保證提供 ICS 的資料和文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即使這些資料和文件來自第三方。客戶仍需對提供不正確、不完整和不可靠的資訊、數據和文件可能造成的後果負責。

6.6 如果客戶提出要求,所提供的文件應退還給客戶。

6.7 客戶有義務向 ICS 告知對(進一步)履行協議所必需或有用的所有資訊和資料。

6.8 客戶本人負責安全、正確地儲存和/或保管數位檔案。 ICS 不對遺失的(數位)檔案或駭客攻擊負責。

6.9 建議客戶在簽署協議之前諮詢其法律/稅務顧問和/或會計師。

第七條 告知義務和盡職調查

7.1 客戶應立即通知ICS:

  • 如果客戶被宣告破產或申請破產;
  • 如果客戶申請(暫時)暫停付款;
  • 如果客戶是扣押令的對象;
  • 如果客戶受到監護或管理;
  • 如果客戶公司結構發生變化;
  • 如果客戶公司的所有權發生變化;
  • 如果客戶因其他原因而喪失對其全部或部分資產的處置權或法律行為能力。

7.2 客戶需依要求向 ICS 發送行為證明。

7.3 ICS 可能因下列原因要求客戶進行額外盡職調查:

  • 舊文件過期;
  • 要求提供更多細節的法律依據;
  • 根據國家和國際反洗錢法規(如《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以及歐盟和國際同等法規)的規定,執行例行檢查;
  • 收到官方機構、公證人或其他主管機關提供的新資訊或盡職調查請求。

如果客戶未能在合理的時間段(兩週至 30 天)和機會內滿足請求,儘管已發出提醒,服務提供者有權立即終止合約。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已付款項將由 ICS 保留。

第八條 協議的執行

8.1 ICS 將確定本協議的執行方式和執行人員。在這樣做時,ICS 會考慮客戶給予的指示。

8.2 ICS 應盡其所知和能力,按照良好工藝和應盡的謹慎的要求並適當遵守適用的行為和專業實踐規則來履行本協議。所有這些都基於當時已知的科學狀況。 ICS 對所提供的服務負有盡最大努力的義務,並且不能基於結果義務而承擔責任;因此,ICS 對於已提供服務而導致的令人失望的結果和/或未實現預期目標不承擔任何責任。

8.3 ICS 盡一切合理努力保護其為客戶儲存的數據,以使這些數據不會被未經授權的人員取得。

8.4 如果 ICS 認為有必要,則 ICS 有權在未事先通知客戶或未獲得客戶明確同意的情況下,由第三方(部分)執行約定的服務。如果 ICS 在選擇第三方時已足夠謹慎,則 ICS 對所僱用的第三方的錯誤和/或缺點不負任何責任。

8.5 ICS 有權分階段執行任務。

8.6 如果任務分階段執行,ICS 有權暫停執行屬於下一階段的部分,直到客戶以書面形式批准前一階段的結果(例如,批准契約草案)。

8.7 如果任務分階段執行,ICS 有權對每個執行部分分別開立發票並要求付款。如果且只要客戶未支付該發票,ICS 沒有義務執行下一階段,且 ICS 有權暫停任務。

8.8 若從事會計服務,客戶必須每月或在可接受的時間內(會計期間結束後最多10天)提交會計(或提交報稅表)所需的文件:

  • 第一季的文件最晚必須在4月10日前送達ICS;
  • 第二季的文件最晚必須在7月10日前送達ICS;
  • 第三季的文件最晚必須在10月10日前送達ICS;
  • 第四季的文件最晚必須在1月10日前送達ICS。

未能按時或完整提交帳目的一切後果,均由客戶​​承擔費用和風險。

8.9 ICS將使用客戶提供的資訊來履行其義務。如果客戶未能按時(會計期間結束後十天內)提交所需文件或未能預先支付會計服務費用,ICS 對提交報稅表的延遲不承擔任何責任。

8.10 ICS 不承擔因下列情況而產生的任何利息費用的責任:

(a) 若客戶未能在年度報告傳送給客戶之日起 30 天內批准年度報告,則延遲提交年度納稅申報;或者

(b)延遲提交季度增值稅申報表,如果客戶未能在本一般條款和條件第 8.8 條規定的期限內向 ICS 提供必要的文件。

8.11 ICS依本協議提供的資訊受當時有效的判例法和法律法規的約束。如果判例法和/或法律法規的變更影響客戶,ICS 不承擔任何責任。

8.12 ICS 總是有權要求客戶延期提交報稅表等。客戶特此明確且無條件地同意延期請求。

8.13 如果客戶需要協助開設銀行帳戶或電子貨幣轉帳帳戶,ICS 將盡合理努力提供此類協助。然而:

(a) ICS 在法律上無法直接代表客戶提供此項服務;

(b) 任何後續申請的批准仍由相關金融機構自行決定。

8.14 客戶不能從 ICS 所做的未經 ICS 管理階層書面記錄的承諾中獲得任何權利。除管理階層之外的其他員工無權做出承諾,ICS 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8.15 ICS 保留對極其複雜的會計情況採用定制利率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 涉及外幣的交易;
  • 準備公司間報告;
  • 合併財務報表;
  • 需要多次資料修訂或報告草稿後需要多次修改的情況;
  • 由於任何超出 ICS 控制範圍的原因,文件所花費的時間大大超出正常水平。

具體費率將根據具體情況和情況的複雜程度來決定。 ICS 將儘早通知客戶有關客製化報價。

第九條 移民

9.1 如果客戶未提供必要的文件,ICS 對於許可被拒絕不承擔任何責任。

9.2 如果客戶被移民歸化局拒絕,ICS 不承擔任何責任。荷蘭沒有任何機構可以保證被錄取。

9.3 ICS 對客戶的商業計劃的內容,或因商業計劃而拒絕提供融資/許可證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設立公司的特別規定

10.1 設立實體的費用包括公司註冊費用,即公證及在荷蘭商會的註冊。

10.2 ICS Formations BV 負責公司註冊。客戶負責公司本身。

10.3 ICS Formations BV 對因不可預見的情況(如本一般條款第 16 條所述,不可抗力)、商會的技術故障以及 ICS Formations BV 無法控制的其他事件而造成的延誤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10.4 客戶必須批准契約草案。在客戶能夠查看契約草案並給予或能夠給予批准之後,ICS Formations BV 對契約中的錯誤不承擔任何責任。修改章程可能產生的(額外)費用應由客戶承擔並承擔風險。

10.5 客戶必須具備足夠的荷蘭語和/或英語能力。如果客戶的荷蘭語和/或英語能力不足,應立即通知 ICS Formations BV,以便安排口譯員。口譯費用和風險由客戶承擔。

10.6 正式的公司成立契約將以荷蘭文提供,並附有非官方的英文譯本。如果客戶需要任何其他語言的官方翻譯,可以安排認證翻譯服務,但需額外付費。

10.7 如果客戶的公司架構包含超過三 (3) 個需要進行客戶識別 (KYC) 審核的實體,ICS Formations BV 保留對超出此限額的每個實體收取額外費用的權利。此類額外費用將以以下方式收取:

(a) 對於前三 (3) 個實體,應在標準服務提供範圍內進行 KYC 檢查;

(b) 對於最初三 (3) 個實體以外的每個實體,應徵收 125 歐元的額外費用,以支付與額外 KYC 檢查相關的費用;

(c) 對於涉及避稅天堂的結構,可能會收取額外費用;

(d) 額外費用的金額應由 ICS Formations BV 決定,並在開始額外的 KYC 程序之前告知客戶。

第11條 特別規定 秘書處方案

11.1 有關秘書服務的協議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為期一年。如果公司是透過另一方完成的,則協議的有效期為自付款之日起一年。

11.2 第一次增值稅號申請包含在秘書包中。這是一次性服務,適用於第一個增值稅號。其他服務(例如更改增值稅號)被視為額外工作,因此會產生額外費用。

11.3 ICS Formations BV 對公證人、荷蘭商會、荷蘭稅務局等政府機關所做的決定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 額外會計服務的報酬

12.1 服務費率不包括增值稅,也不包括其他費用,例如其他政府徵稅、旅行、運輸和/或僱用第三方的費用,除非另有明確說明或另有約定。額外費用將根據後續計算向客戶開立發票。

12.2 ICS 諮詢和財務費用(如有必要,因聘用第三方的預付款和發票而增加)將按月、每季度、每年或在工作完成後向客戶收取,包括任何應付的流轉稅。

12.3 若公司成本增加,包括但不限於通貨膨脹及其他營運費用,ICS保留調整服務價格的權利。價格上漲幅度由ICS自行決定。

客戶將提前收到任何計劃的價格上漲通知,並有機會在財政年度結束前取消訂閱。

第十三條 發票、付款和託收

13.1 發票付款應在發票日期後 15 天內支付,除非已明確同意或規定其他付款條件。

13.2 ICS 始終保留要求客戶提供(全額)預付款或任何其他付款擔保的權利。

13.3 對發票的異議不應中止​​客戶的付款義務。

13.4 如未及時付款或不完整付款,ICS有權立即中止履行本協議或以書面聲明的方式解除本協議。

13.5 如付款延遲或不完整,則根據法律規定,客戶將被視為違約,並且 ICS 有權在無需進一步通知違約的情況下,從到期日起至全額付款之日向客戶收取合法利息。

13.6 若實際費用超過司法費用命令,ICS 有權向客戶收取約定總金額 15% 的(額外)司法追討費用,最低為 150 歐元,且無需事先通知違約。只要強制性規定不反對,後者就適用。

13.7 客戶支付的款項應先由 ICS 從所有應付利息和費用中扣除,然後從最長的未付應付發票中扣除。

13.8 在共同委託的情況下,只要代表共同客戶提供服務,客戶應對發票金額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無論發票上的姓名如何。

第十四條 無力支付

14.1 在下列情況下,ICS 有權以書面形式解除本協議,無需進一步通知違約方,也無需司法幹預:

  • 被宣告破產或申請破產;
  • 申請(暫時)暫停付款;
  • 在執行過程中被扣押;
  • 否則喪失對其全部或部分財產的處分權或法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暫停與解散

15.1 若 (1) 客戶未能履行協議項下的義務或未能完全履行這些義務,或 (2) 如果 ICS 已獲悉有充分理由擔心客戶將無法(適當地)履行其義務的情況,或 (3) 如果在簽訂協議時已要求客戶提供履行協議項下義務的擔保而客戶並未提供此類擔保,則 ICS 有權在簽訂協議時已被要求履行其到期債

15.2 在本條款第一款所述情況下,或出現其他導致履行協議不可能或不再符合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則的情況時,ICS 也有權解除協議(或委託他人解除協議)。此外,如果客戶拒絕考慮和/或不遵守為遵守法律法規(例如反洗錢指示/WWFT)而提出的額外盡職調查要求,也屬於上述情況。

15.3 解散應透過書面通知進行,無需司法幹預。

15.4 若協議解除,ICS對客戶的索賠應立即到期並應付。

15.5 ICS 保留索賠的權利,並且不對客戶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損失或費用負責。

15.6 雙方溝通

(a)ICS 應僅透過電子郵件(email)和電話與客戶溝通。

(b)如果:(i)信函發送至不再使用的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並且(ii)客戶未能及時通知 ICS 此類變更,則 ICS 不承擔因客戶未收到此類信函而造成的任何損害、罰款或其他不利後果的責任。

(c) 客戶承擔以下全部責任:

  • 維護用於與ICS溝通的最新且有效的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
  • 如聯絡資訊發生任何變更,請立即通知ICS。

(d) 因客戶提供的聯絡資訊過時或不正確而導致通訊失敗而對 ICS 提出任何損失或損害的索賠均應被明確放棄。

第16條。 不可抗力

16.1 如果由於ICS不承擔責任的原因或不能合理地要求ICS履行其義務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疾病、電腦網路故障或其他技術故障、ICS僱用的第三方的缺陷、政府措施和公司正常業務過程中的其他停滯,導致本協議的履行變得不可能,則ICS有權暫停履行本協議。

16.2 在本一般條款和條件中,不可抗力是指:根據法律、法律行為或普遍接受的慣例,不能歸咎於ICS的過錯並且不能歸咎於ICS的情況。除法律和判例對不可抗力的這種解釋外,不可抗力還應包括:ICS 無法影響但阻礙 ICS 履行其義務的一切可預見或不可預見的外部原因。

16.3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ICS 將盡合理努力提供替代解決方案(如果需要)。

16.4 若在 ICS 已(部分)履行其義務或即將履行其義務時發生不可抗力情況,ICS 有權對已履行或即將履行的部分開立發票。客戶有義務支付該發票,就像它是一份單獨的協議一樣。

16.5 自不可抗力情況持續至少2個月或具有永久性性質之時起,雙方均可以書面通知的方式(部分)解除合同,無需司法幹預,且雙方均無法主張權利。

第十七條 責任與賠償

17.1 如果客戶證明其因 ICS 的過失而遭受損失,且該過失是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則 ICS 僅對直接損失承擔責任,其賠償責任應限於 ICS 根據其投保的責任保險在相關情況下有權獲得的金額,再加上 ICS 根據該保險的免賠額。

17.2 若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未依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責任保險進行賠付,則任何責任應限於與責任相關的發票金額(部分)的最高限額。

17.3 ICS 僅對直接損害負責。直接損害僅理解為:

  • 為確定損害原因和範圍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只要該確定與這些條件意義上的損害有關;
  • 為使 ICS 未能履行協議而產生的任何合理費用,只要這些費用可歸咎於 ICS;
  • 為防止或限制損害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只要客戶證明這些費用已導致限製本文所述的直接損害。

17.4 ICS 對間接損害不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結果性損害、利潤損失、儲蓄損失、資料或材料的損壞或遺失、業務中斷造成的損害、人身傷害或非物質損害。

17.5 ICS 對因下列情況造成的任何性質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 客戶未能遵守這些一般條件中所包含的義務;
  • 本一般條款與條件第 16 條所述的不可抗力情況;
  • 提供由客戶或代表客戶提供的不正確和/或不完整的數據、資訊和/或文件,包括客戶未能或拒絕按時提供資訊和/或數據;
  • 客戶未能遵守法定發票要求和/或應用正確的增值稅稅率;
  • 資訊、資料和/或記錄受損,或客戶在 ICS 或第三方儲存的資訊、資料和/或記錄遺失;
  • 將服務用於預期目的之外的目的;
  • 客戶或第三方未能或不正確遵守 ICS 的建議和/或指示;
  • 在運送過程中或透過郵件或快遞服務出貨過程中文件損壞或毀壞,無論運輸或出貨是由客戶、ICS 或第三方或代表客戶、ICS 或第三方進行;
  • 使用的設備、軟體發生錯誤或故障;
  • 無論根本原因為何,(交付)期限和/或執行期限比最初預期的更長;
  • 侵犯智慧財產權和/或隱私權,因為第三方未經授權存取了 ICS 和/或客戶的資訊和/或資料;
  • 因客戶侵害第三方智慧財產權而侵害智慧財產權;
  • 結果令人失望和/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
  • 第三方的錯誤和/或缺陷,包括政府機構和商會的(技術)問題。

17.6 ICS 對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應保證 ICS、其人員和分包商免受因履行合約而產生的或由此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索賠。

17.7 自協議因完成、取消或解除而終止之日起一年內,ICS 的任何責任將失效。

17.8 除 ICS 或其高階主管的故意或蓄意魯莽行為以及強制性規定另有規定外,本條款的規定適用。

第十八條 風險轉移

18.1 轉讓標的物的遺失或損壞的風險應從其合法和/或實際交付給客戶並因此置於客戶或第三方控制之下的那一刻起轉移給客戶。

第十三條 保密

19.1 ICS 有義務對未參與執行任務的第三人保守秘密。本保密性涉及客戶向 ICS 提供的所有機密資訊以及處理這些資訊所獲得的結果。如果法律或專業規定要求揭露,則此保密性不適用。

第 20 條 智慧財產權

20.1 ICS 保留在與客戶簽訂的協議框架內使用或已使用過的智力產品的一切權利,只要這些產品的合法權利存在或已建立。

20.2 未經 ICS 事先許可,客戶明確禁止複製、發布、加工或利用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建議、工作方法、(模型)合約和系統設計和/或其他知識產品。

20.3 除為了取得 ICS 工作的專家意見外,客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智力產品。

20.4 客戶應向 ICS 賠償因侵犯所有智慧財產權而導致的任何第三方索賠。

20.5 若違反本條的規定,客戶應全額賠償ICS和第三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失。

第二十一條. 服務終止與退款政策

21.1 如果客戶提前終止服務,ICS 有權獲得由此造成的合理的產能利用率損失的補償,除非該終止歸咎於 ICS。此外,客戶還需要支付截至當時已完成工作所產生的費用以及 ICS 和第三方所產生的費用。

21.2 退款資格和條件

在特定情況下,並由 ICS 自行決定,客戶可能有資格獲得退款。該資格應按照附錄 A 中的退款表格和以下規定確定:

(a) 不可退款的情況:

  1. 若客戶在所有文件都已提交公證人後中止公司註冊程序;
  2. 如果公證員因 KYC 檢查不合格而拒絕客戶的註冊申請;
  3. 如果客戶拒絕提供 KYC 檢查所需的必要資訊;
  4. 如果荷蘭商會拒絕公司註冊。

在這些情況下,不退還成立費用。

(b)部分退款:如果客戶未能通過 KYC 檢查,ICS 將只扣除與 KYC 檢查相關的費用。已支付的剩餘金額可能會退還給客戶。

(c) 暫停設立程序: (i) 若客戶在長達 30 天內未能回應,則設立程序應暫停; (ii) 該程序可在六個月內恢復,但需支付額外費用; (iii) 六個月後,需繳納 500 歐元的額外費用才能恢復公司成立程序。

(d) 付款到期:如果客戶超過一年沒有回复,首次付款將到期。客戶需要再次支付全額註冊費用才能重新啟動流程。

(e)預付服務:如果客戶已預付秘書或會計服務費用,並且由於本條所述的任何原因導致公司成立受阻,ICS 可酌情決定是否退還此類預付費服務費用。

21.3 如果 ICS 提前終止協議,ICS 將與客戶協商後負責將尚未完成的工作轉交給第三方,除非終止是由於客戶的原因。 ICS 有權向客戶收取轉帳費用。

21.4 取消購買的服務並不代表客戶自動有權獲得退款。如果提供服務已經產生了成本,ICS 可能會拒絕退款。每項退款請求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核,同時考慮取消的具體情況和相關費用。

第22條 投訴/索賠

22.1 有關已執行工作的索賠必須在客戶投訴的文件或資訊發出之日起 15 天內以書面形式向 ICS 提出,或在發現缺陷後 15 天內(如果客戶證明其無法更早發現缺陷)。

22.2 有關發票的投訴應在收到發票後 15 天內告知 ICS。

22.3 投訴並不中止客戶的付款義務。

22.4 逾期提出的投訴將不予受理。未及時報告的一切後果將由客戶自行承擔費用和風險。

22.5 ICS 應有機會調查投訴,並始終有權改善協議的履行。如果投訴合理,ICS 將與客戶協商以達成合適的解決方案。

22.6 客戶無權獲得已約定或已支付金額的全額退還。 ICS 始終有權決定是否降低價格。

第23條 適用法律和管轄法院的選擇

23.1 客戶與 ICS 之間的所有協議以及由此產生的任何爭議應完全受荷蘭法律管轄。

23.2 明確排除《維也納銷售公約》或其他適用的國際法律和法規的適用性。

23.3 ICS 所在地的荷蘭法院對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擁有專屬管轄權,法律強制性規定除外。

附錄 A. 退款政策 ICS

公司註冊/章程變更(包括公證服務)

  • 付款後24小時內取消:全額退款
  • 經ICS進行WWFT檢查後:每位涉案人員/實體罰款150歐元
  • 經公證人審核的文件:850歐元
  • 當公證員開始處理文件時:100% 的公司註冊費用

秘書服務

  • 公司成立後24小時內取消(如由另一方成立,則為付款後24小時內):全額退款
  • 公司成立後24小時內(如由另一方成立,則為付款後24小時內):100%

會計服務

  • 付款後24小時內取消:全額退款
  • 提前通知取消(至少在下一個財政年度開始前 3 個月):下一個財政年度不收取取消費用
  • 財政年度無事先通知取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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