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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有嚴格的規則來規範公共和私人有限公司(NV 和 BV)董事在宣布破產之前和之後的責任。 如果公司資本由股東支付,BV 和 NV 公司董事的責任是有限的。 然後,公證人將“全額支付”的法定資本合法化。 公司將對所有行為負責,我們將在本文中探討一些例外情況。 為了就此事向您提供建議,最重要的是 經驗豐富的公證人和註冊代理人.

與公司有關的民事責任

當公司董事作出選擇時,在未來的某個時刻,證明對業務具有破壞性,這並不一定意味著他/她將對結果承擔個人責任。 一定程度的計算風險是經營企業所固有的。 因此,荷蘭公司法賦予企業董事相當大的自由來履行其工作職責。

然而,根據藝術。 2:9,荷蘭民法典,董事應該在適當的關注和關懷下完成他們的任務。 如果不這樣做,將導致對企業的任何後續損害承擔個人責任。 根據荷蘭最高法院的判決,如果發生嚴重不當行為,董事可以承擔個人責任。 法院還為衡量不當行為的程度提供指導。 如果經驗豐富,合理代理的董事永遠不會採取此類行為,則該行為被視為嚴重的不當行為。 一些例子包括:

如果公司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董事會所有成員均同樣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只有在能夠證明自己不了解嚴重不當行為或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制止有害行為時,董事才能避免承擔責任。 因此,如果董事不同意董事會選擇的行動方案,那麼下台並避免追究責任可能符合他/她的最佳利益。

與債權人有關的民事責任

在特定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獨立董事對其在履行職責時作出的決定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一些例子包括提供不准確的財務數據或代表公司採取不切實際的舉措,顯然無法實現。

破產後的責任

當宣布破產時,“民法”規定受託人可以選擇讓公司董事對因破產而發生的資金短缺承擔個人責任。

根據藝術。 2:248,荷蘭民法典,在破產的情況下,董事對破產實體債務中不屬於其資產清算範圍的部分平均分擔責任。 這適用於代表董事明顯不當管理的情況,因為可以斷定他們的行為是破產的重要原因。

如果確定下一個情況,自動認為董事會不正當地履行了職責:

在這些情況下,董事有責任證明無法提交公司報告或正確管理報告並不是導致破產的重要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能很難避免責任。

另一方面,受託人可能因嚴重不當行為而對其承擔責任(如關於公司的民事責任這一點所示)。 然而,受託人必須證明代表董事的嚴重不當行為導致宣告破產。

如果受託人有理由相信非正式董事但可能控制業務的個人主要對不當行為或未能​​履行公司職責負責,則“民法典”(第2條:248)賦予受託人權利讓這些人承擔責任,就好像他們是真正的董事一樣。 如果公司董事是法人,荷蘭法律允許刺穿法人面紗,以便實現該實體背後的實際個人。 然後這些人對破產負責。 因此,任命控股公司或外國法人實體為董事不能保護實體背後的個人。

財政責任

法人實體的董事可以對逾期稅務責任負責,前提是他們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報告實體無法轉移相應的付款(例如,未繳納的增值稅,預扣稅等)。稅務負債已到期。 如果稅務局宣布負責未付稅款的董事,則董事承擔證明未能支付稅務責任的責任是由於他/她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財務負債通常在破產後出現,因為公司無法支付自己的稅款,稅務機關專注於公司背後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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