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蘭,合資企業是至少兩家公司之間的協議,旨在統一資源以實現共同的商業目標。 每家公司都保持其身份,並對企業的損失和利潤承擔責任。
參與創建荷蘭合資企業的投資者首先必須在荷蘭建立兩家公司。 合資企業對此類業務安排沒有特別規定。 但是,組建企業的公司必須遵守國家公司法。
我們在公司組建的荷蘭代理商可以幫助您組建合適的合資企業,滿足公司控制和管理的現行規定。
在荷蘭成立合資企業
在荷蘭成立的合資企業可以是公司(公共或私人公司或合作社之間)或合同(合夥企業,有限或無限制)。 在作為法人的公司實體(與合夥企業形成對比)之間形成公司合資企業,因此公司必須遵循 荷蘭公司法。 這一重要因素使公司與合同合資企業區別開來。
在荷蘭,公司和合夥企業對年度財務報告和會計有不同的要求。 我們在公司組建的代理商可以為您提供有關該主題的全面信息。
在荷蘭成立合資企業的要求
所有註冊成立的荷蘭公司必須在 全國商會。 任何開展商業活動的合資企業必須由註冊實體組成。 在特殊情況下,合資企業可能受“荷蘭競爭法”的約束。 另一方面,合同企業必須符合國家合同法的要求。
荷蘭沒有對合資企業實施任何商業限制,並且可以在任何業務領域建立。 該建立類型不需要遵守特定的持續時間。 但是,如果組成合資企業的實體意味著存在一段時間,那麼同一時期對合資企業也是有效的。
如果您需要其他法律實體的信息,或者您想要成立一家荷蘭公司,請聯繫我們的公司組建專家。
如果您居住在荷蘭或獲得荷蘭收入,您需要遵循 國家稅法。 作為居民(居住在荷蘭)或非居民(外國)納稅人獲得荷蘭收入,您需要在荷蘭繳納所得稅。
應納稅的荷蘭收入類型
荷蘭稅法承認3類型的收入需要納稅。 這些被分類為盒子。 方框1涉及與房屋所有權或就業相關的收入,即工資,商業利潤,養老金,經常性福利和自住房地產。 方框2涵蓋了大量的利息收入,方框3代表了投資和儲蓄的收入。
荷蘭的稅收制度相當複雜,您最終可以支付高達四分之一的個人所得稅,但所有稅率都取決於您所從事的工作性質和居住地等因素。 根據荷蘭法律徵稅的人需要在每年4月初之前以數字形式提交報稅表。 如果因特定情況而無法保留此截止日期,可根據要求提供延期。
對荷蘭居民/非居民徵稅
在納稅申報表中,荷蘭居民有義務申報其全球收入,包括荷蘭根據國際或國家法規無法徵稅的金額。 在國外獲得的就業收入,商業利潤和資本收益屬於此類收入的清單。 非居民可以選擇是否在稅收方面被視為居民。 具有居民納稅人身份的人必須申報其全球收入,允許在另一個國家對該收入徵稅。 為避免雙重徵稅,Holland對所有稅提供稅收減免(或稅收抵免)。 經驗豐富的荷蘭律師可以為您提供最便捷的商業可能性建議。
荷蘭企業所得稅(CIT)
荷蘭的公司和在其他地方建立並從荷蘭來源獲得收入的特定實體均需承擔責任 企業所得稅(CIT)。 擁有股票,合作社和其他開展業務的實體的資本公司列入需要徵稅的公司類型。 所有公司都需要每年提交納稅申報表。 提交截止日期是有關年度結束後五個月。 所有稅款都需要在收到評估後的兩個月內支付。
增值稅 是, 本身, 消費稅包含在最終客戶為特定服務或產品支付的價格中。 根據歐盟法規,增值稅適用於提供貨物,服務,進口和貨物的獲取。 荷蘭有三種不同的增值稅稅率:標準21%稅率,藥品,食品,報紙和書籍的特殊9%稅率,以及允許免徵增值稅出口商品的國際貿易0%稅率。
如果您需要有關您的業務的更多信息和個人建議,請與我們當地的律師聯繫。
不在荷蘭居住的國際公司可以通過開設代表(聯絡)辦公室來宣傳其商業利益並在該國建立業務。 根據國家法律,聯絡處不屬於法人實體,因為它們不起作用並獨立存在; 他們完全服從並依賴於在荷蘭建立起來的國際公司。
一般而言,國際公司有興趣在荷蘭設立聯絡處,以進行市場調查:在當地市場推出和推廣產品,並與居民商業夥伴簽訂合同。
當地聯絡處的活動
荷蘭聯絡處完全依賴並從屬於開設它的國際公司,不能開展自己的活動(不能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 但是,它可以支持其母公司的不同運營,例如商業活動(廣告,促銷和營銷)。 荷蘭聯絡處還可以收集信息,用於科學研究和國際公司輔助的類似活動。
荷蘭聯絡處經常作為其國際母公司與荷蘭商業合作夥伴之間的中間人,代表母公司(以其名義/代表他們行事)。
代表處不能產生利潤,因此願意在荷蘭市場上建立產品和服務的國際投資者可以選擇 開設分店 代替。 分支機構也高度依賴其母公司,但與聯絡處相比,它們可以開展實際的業務活動。
荷蘭聯絡處登記
荷蘭聯絡處無需在國家商會進行登記。 它們被視為簡單地收集和提供信息/為其母公司提供行政服務而不涉及任何商業活動的結構。 因此,聯絡處不在荷蘭徵稅。 (詳細了解荷蘭稅).
荷蘭聯絡處仍然可以僱用員工,如果是這樣,必須在相應的地方當局登記個人所得稅。 作為荷蘭聯絡官並代表國際公司的非居民個人需要申請居留和工作許可。
荷蘭聯絡處產生的增值稅可以在特定條件下退還。 如果荷蘭聯絡處的國際母公司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定期申請,則可以獲得退款。
荷蘭聯絡處是國際企業家計劃在荷蘭市場建立自己的第一步。 如果企業家決定擴大其當地業務的範圍,辦公室可能會在以後成為分支機構。
如果您需要有關荷蘭聯絡處的更多信息,請聯繫我們的公司註冊代理商。 他們將回答您關於建立荷蘭企業的問題,並可以在相關機構面前代表您。
荷蘭公司稅制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特殊參與免稅,根據該特殊免稅,合格的股份所產生的所有資本利得和股息均免稅。
儘管居住在荷蘭的所有公司通常對其全球產生的收入承擔CIT的責任,但來自合格股權的利潤在被視為荷蘭稅務居民的股東層面上是免稅的。 這種免稅被稱為荷蘭參與免稅(以下簡稱:PE)。
PE有兩個主要目的。 從純粹的國內意義上講,它可以防止對單一企業的收入進行雙重徵稅(對公司及其母公司的收入徵稅)。 從國際視角來看,私募股權基金旨在避免不同國家的雙重徵稅。
荷蘭的公司稅
一般來說,所有本地公司都應就其在全球範圍內產生的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或 CIT。 對於高達 200 000 歐元的利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19%。 任何超過此門檻的收入應按 25.8% 的稅率徵稅。
企業居民
所有荷蘭居民公司都需要支付CIT。 稅務居留權根據具體情況和事實確定。 有效的管理位置由某些先決條件定義。 這是以下位置:
- 做出有關業務的重要決定;
- 董事會見並工作;
- 該公司存儲其業務記錄並準備其財務報表。
因此,如果實體的有效管理地點位於荷蘭,則實體被視為納稅居民。
符合條件的股權
根據有效立法,如果符合下列要求,PE適用於荷蘭居民母公司的股權利潤:
- 母公司參與至少5%的名義繳納股本(或者,根據具體情況,佔投票權的百分之五),其資本已被分成股份(最低門檻要求);
- 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至少一個:
- 母公司參與的目標是積累高於投資組合被動投資預期的回報(動機要求);
- 子公司的間接和直接資產包括低於50%的被動資產,其稅率降低(資產要求);
- 根據荷蘭標準,子公司已經承擔了足夠的稅收負擔(稅收要求);
- 子公司所產生的利潤不能在子公司所在國的CIT中扣除。
參與者沒有資格獲得豁免
如果滿足最低門檻要求(參與名義貢獻股本至少5%),則另一個要求 PE的條件 如果不是,公司將獲得5的參與應付基本稅的信用額度(除了符合條件的歐盟參與,其中信用可以涵蓋整個稅收)。
動機要求
動機要求涉及環境和事實,當母公司投資其子公司以獲取超過被動投資組合的利潤時,動機要求就得到滿足。 通常,例如,如果母公司積極參與子公司的管理,或者如果母公司在集團的企業中發揮重要作用,則可以滿足要求。 如果超過50%的子公司的合併資產由少於5%的股份構成,或者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主要充當租賃/許可或集團融資公司,則將無法滿足動機要求。
資產要求
免稅被動資產,稅率降低,具有以下特點:
- 它們的所有者企業實際上並不需要它們; 和
- 他們產生的利潤以<10%的稅率有效地徵稅。
對於此要求而言,不動產始終符合“良好”標準(更不用說它在企業中的功能及其稅收)。 市場資產的公允價值對於滿足要求的條件具有決定性作用。 資產要求是連續的,大多數需要在整個會計年度內完成。
用於租賃,許可或集團融資的資產被認為是被動的,除非它們包括在法律規定的有效租賃或融資企業中,或者其融資包括≥90%的第三方貸款。
稅收要求
一般而言,如果以最低10百分比的稅率徵稅,則認為參與可以徵收足夠的稅。 稅基的某些差異,例如廣泛的PE,稅收遞延到利潤分配,可扣除股息或沒有利息扣除限制可能導致利潤稅被取消資格作為足夠的負債,除非有效稅率的情況除外按照荷蘭標準≥10%。
本文考慮了導致在荷蘭進行公司合併或收購的步驟。 這樣的步驟之一就是稱為“盡職調查”(或DD)的調查。 它旨在闡明各自公司的實際狀態。 DD可以評估潛在風險,以告知有關交易的最終決定並調整購買條件。
保密/不披露協議
在合併和收購的談判階段,當事人經常簽署保密協議(不披露),以便與暫定購買共享的任何機密信息仍然是秘密的。 通過這種方式,供應商降低了公開披露所提供信息的風險。 為了進一步降低風險,有時會在協議中包含懲罰條款。
意向聲明(DoI)
在簽署保密協議後,(最終)購買者已完成盡職調查並且初步談判已經結束,雙方准備意向聲明(DoI),為進一步談判公司收購提供條件。 DoI通常包含以下內容(該列表並非詳盡無遺):
- 關於公司收購的初步談判是在雙方之間進行的;
- 如果談判是獨家的(確切的排他期);
- 什麼條件允許各方停止談判;
- 最終完成收購的最後日期;
- 需要滿足的條件(在一般情況下 - 完成盡職調查),以便各方進入下一個收購階段。
盡職調查
在第二階段,購買者進行稱為盡職調查(“DD”)的審核。 這是一項調查,旨在闡明各自公司的狀況和可能的風險,從而允許購買者就潛在交易做出明智的決定。 DD結果通常反映在最終購買協議條款中以及賣方的陳述和保證中。
以下(非綜合)清單介紹了DD調查的一些常見主題:
- 人力資源/合同(勞務);
- 房地產/租賃合同;
- 潛在和現行的法律程序;
- 知識產權和許可的權利;
- (民事)索賠;
- 保險事宜;
- 金融;
- 稅。
這些細節是評估公司和設定購買價格的關鍵。 它們可以作為購買協議中賠償和擔保的基礎。 除了合法的DD調查之外,進行財務和財政(稅)DD考試也很重要。
供應商DD
即使在收購談判開始之前,供應商也經常進行自己的DD調查(或供應商DD)。 公司問題可以及時修復,以防止在談判過程中出現令人不快的意外。
購買協議
在DD檢查完成並且結果出來之後,雙方開始就購買合同的條款進行談判。 該合同包括與不確定事件,財務和其他相關風險的條款,以及它們在各方之間的分配。 例如,如果DD檢查顯示養老基金或稅務機關要求索賠,則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提供特定擔保或保證(或購買價格的變更)。
股份/資產購買協議
公司收購通常涉及股權交易。 買方通過股份購買協議獲得賣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有時需要簽訂不同形式的交易,例如,如果被收購的公司是普通合夥企業或獨資經營者,而不是法人。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將根據資產購買協議轉讓負債和資產。
簽署股份或資產購買協議
在雙方就交易條件(包括合法轉讓日期和交易基礎)達成一致後,他們簽署了股份或資產購買協議(或其他形式的協議,如合併合同)。 這個階段通常被稱為“簽署”。 通常,由於多種原因,合法所有權轉讓發生在數週甚至數月之後,例如,給予購買者足夠的時間來為交易提供資金。 股份或資產購買協議還可包括必須滿足的解決或必要條件,並可指定所有權轉讓前的期限。
結束交易
在完成所有必要的文件並且其中的所有要求已經滿足或已經過期之後,交易結束。 然後簽署與轉讓相關的文件,如果正在進行股份購買,則轉移實際股份。 最常見的轉移是針對購買價格支付(或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有盈利條款)。 在荷蘭,公司股份的轉讓是通過拉丁公證人準備的轉讓契約進行的。
如果您有興趣購買或出售公司股票以進行公司收購,請查看以下文章:
荷蘭的稅法提供優惠 公司稅收制度 旨在促進與新技術投資和創新技術開發相關的活動。 這是創新箱(IB)制度。 對於符合IB要求的利潤,公司應欠7%公司稅,而不是通常徵收的19 - 25.8%(根據2024的稅率)。
IB制度的描述
有資格獲得稅收 國際文憑組織公司應該擁有符合某些要求的固定無形資產。 根據IB規則,合格資產的確定考慮到納稅人的公司規模。 小型納稅人的5年度總營業額低於250M歐元,而5年度合格無形資產的總利潤低於37.5M歐元。 超過這些門檻的公司被認定為大型納稅人。
在這些方面:
小型納稅人的合格資產是內部開發的固定無形資產,是從受益於匯款減少的研發活動中獲得的(WBSO –研發稅收抵免/研發證書);
大型納稅人的合格資產(不包括用於植物保護的軟件或生物產品的情況)必須滿足一些附加條件。 除了研發證書,公司還必須擁有歐盟的藥品許可,育種者權利/(要求的)專利,附加保護證書或實用新型認證。 與合格的固定無形資產或專有許可證相關的資產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合格。 徽標,品牌和類似資產不符合減稅條件。
如果符合資格條件,那麼這些利潤不按照通常的公司稅率徵收,即25.8%,但減稅率為7%。 因此,實際稅額為7%。 在應用降低的稅率之前,需要從利潤中重新獲得資產開發的費用,這意味著它們的金額將使用全部一般稅率徵稅。
值得一提的是,研發證書允許大大小小的納稅人都可以就工資稅負債申請稅收抵免。 自2016年以來,與研發相關的匯款減少的基礎包括工資稅成本加上其他研發支出和成本。
確定IB制度的技術和利益所帶來的利潤
符合減免企業所得稅條件的利潤,由納稅人與合格資產開發有關的支出確定。 使用所謂的聯繫方法,將發展支出分為兩類:合格的和不合格的。 符合條件的支出是與固定無形資產開發相關的所有直接成本,但外包研發任務的任何成本除外(外包產生的成本最多可達到符合條件的支出的30%)。 因此,將應用以下公式:
符合條件的費用x 1.3
符合條件的利潤 = ------------------------------------------------------------ --- x 利潤
總成本
利潤由剪裁決定。 一個簡單的功能分析和轉移定價可以用於開始。
損失
IB體制的結構使其也可以為目前沒有納稅的公司帶來好處,例如由於過去累積的稅收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使用IB制度,則其累計的稅收損失可能需要更長時間,因此實體不對稅收負責的期限將延長。
如果技術領域中的已開發資產導致損失,則通常可以按照通常的25.8%率扣除損失金額,而不是低有效7%率。 此外,在業務開始之前發生的任何初始損失也可以按照25.8%的一般公司稅率扣除。 降低的7%率僅在重新獲得IB損失後再次適用。 納稅人只能有一個IB。 因此,與IB制度下的無形固定資產相關的金額合併。
申請提交和未來稅收的確定性(預先稅務裁定,ATR)
公司可以通過選擇年度公司納稅申報表中的相關項目來使用降低的公司稅率。 在荷蘭,這不僅是可能的,而且通過稅務和海關總署(稅務局)審查IB原則的實際方面和利潤分配問題是一個標準程序。 納稅人可以選擇與政府簽訂具有約束力的協議(ATR),並通過這樣做,確定未來的稅收。 值得一提的是,有關稅務裁定的信息與國際稅務機關交換。 詳細了解荷蘭的預先稅務裁定
如果您需要更多詳細信息或法律支持,請聯繫我們的荷蘭稅務代理。
由於眾多的社會,文化和地理因素,荷蘭長期以來一直對尋求建立企業的企業家具有吸引力。 其相對有利的稅收環境也是決策過程中的重要前提。
增值稅(VAT)
增值稅 對企業現金流量有很大影響。 通常,企業可以申請增值稅退稅。 儘管如此,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才能通過定期回報來收回稅款。 外國增值稅復墾期限甚至可能超過一年,其持續時間取決於申請退款的歐盟成員。
在歐盟的產品進口過程中也觀察到增值稅對現金流量的負面影響。 進口商有義務支付增值稅,只能追溯回收,增值稅申報表或需要單獨退款申請的耗時過程。 因此,公司必須為其進口預付增值稅,對其現金流產生不利影響。 在此背景下,歐盟的成員國很少採用延期增值稅付款計劃,否則將在進口時到期。
第23條許可證
在荷蘭成立的公司可以選擇 申請23增值稅延期許可證。 該文件可以推遲進口增值稅付款,直到提交定期退貨。 在聲明中,增值稅可以作為應付款包括在內,但同時,其金額也會根據進項增值稅扣除。 這意味著企業不一定要為增值稅預先融資。 沒有藝術。 23許可證,進口的增值稅將立即在該國的邊境支付。 隨後的回收通過定期退貨或通過冗長的退款流程進行,需要特殊申請。 如上所述,退稅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數年,具體視具體情況而定。 向在荷蘭註冊的公司和沒有當地機構的國際企業授予增值稅遞延許可證,這些企業為增值稅目的而指派了荷蘭財政代表(持有一般許可證的稅務服務提供商)。
在歐盟大多數成員國,進口時應繳的增值稅必須在進口時或之後不久轉移到海關和稅務管理部門。 愛爾蘭,德國,意大利,英國,西班牙和瑞典等國家不提供推遲會計的選項。 在其他國家,增值稅的支付可以延期,但僅限於特定情況和嚴格條件下。 唯一提供與荷蘭延期許可相當的選擇的國家是比利時。 在那裡,可以延遲繳納增值稅轉移,直到提交定期增值稅申報表為止。
關於共同增值稅制度的歐盟指令提供了在進口後直接向另一成員國發放進口貨物免徵增值稅的選擇權。 用於在各成員國儲存或銷售的進口貨物不能免徵進口增值稅。 但是,有可能在特定時間段內暫停支付增值稅和進口時應付的關稅。
當貨物進入歐盟領土時,公司可以選擇將貨物存放在所謂的海關倉庫中。 儘管正式程序因州而異,但所有成員國都可以進行這種倉儲。 在這種情況下,關稅和增值稅的支付將推遲到貨物從海關倉庫中取出。 因此,增值稅和關稅支付暫時中止,以利用現金流量。 在某個時間點,這些稅款應付。 另一方面,如果貨物的下一個目的地是未知的,那麼它們在海關倉庫中的存儲可能是有益的。 例如,如果貨物隨後運往第三國,則不徵收增值稅和關稅。
為什麼要選擇荷蘭作為通往歐洲的門戶
考慮到上述情況,可以得出結論,物流和地理因素只是通過荷蘭進口貨物的一些重要原因。 對於公司規劃進口貨物的路線,避免增值稅預先融資的選擇可能具有決定性作用。
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整個歐盟的不同海關和稅務管理部門的反應水平。 有些採用嚴格的正式方法,有些則採取對話。 荷蘭的海關和稅務管理部門對此進行討論。 它以高質量的服務和積極主動的方式得到認可。 官員們也準備以書面形式確認特定安排,保證(提前)向應稅實體確定。 荷蘭政府的響應能力是一種寶貴的品質和強大的動力,以及進口時有利的增值稅安排,企業選擇荷蘭作為歐洲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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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為私營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製定了完善的監管框架。 該框架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的財務報表規則,審計和審計的公佈。
由於法規的清晰性和相對簡單性,公司能夠在可以長期規劃的情況下擁有穩定的運營基礎。 在本文中,我們概述了荷蘭的會計,審計和出版要求。 如果您想獲得更多詳細信息,請聯繫我們。
強制編制財務報表
實際上,在荷蘭註冊的所有公司實體都有義務提交財務報表。 該要求是法定的,通常包含在實體的公司章程(AoA)中。
外國公司有義務在其本國提交年度賬目,並向荷蘭商會提供一份副本。 分支機構是此規則的一個例外,因為它們沒有義務編制單獨的財務報表。
荷蘭企業財務報告的重要性
財務報表構成了公司治理的基礎,因此是荷蘭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他們的主要目的是向股東匯報。 一旦股東接受了這些陳述,他們就履行董事會的董事會職責。 它們同樣重要的次要目的是保護債權人。 實際上,所有公司實體都有義務在商會的商業登記處登記,並每年公佈特定的財務數據。 書記官處可公開訪問,是國家市場的重要信息來源。
財務報表也與稅收有關。 儘管稅法為確定稅基提供了獨立的規則,但該過程的第一步是考慮這些陳述。
荷蘭財務報表的內容
這些報表至少包含損益賬戶,資產負債表和賬戶註釋。
荷蘭通用會計原則(GAAP)
荷蘭的會計規則受到監管。 會計原則主要基於歐洲指令。
GAAP適用於有限責任的私營和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實體,例如一些合夥形式。 在股票市場上市的公司,保險公司和金融機構都受特殊規則的約束。
荷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不同,但它們不斷協調一致。 截至2005,歐盟上市的所有公司都有義務遵守IFRS。 此規則也適用於荷蘭保險公司和金融機構。 私人有限責任公司(BVs),非上市公共有限責任公司(NV)和其他當地商業實體是否可以遵循IFRS的問題仍在討論中。
荷蘭會計原則
根據會計原則,所有財務信息必須是可以理解,可靠,相關和可比的。 所有財務報表都必須真實地反映公司的立場符合原則。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和票據必須真實,可靠地顯示資產負債表日的股東權益,年度利潤以及(如果可能的話)公司的流動性和可償還性
參與國際集團的公司可以選擇按照歐盟其他成員國接受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報表,如果附加說明中包含對這些標準的引用。
會計原則需要在聲明中提出。 一旦實施,只有在變更合理的情況下才能改變這些原則。 必須在相應的說明中解釋變更的原因,以及其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荷蘭法律規定了必須遵守的披露和估價的具體要求。
官方報告貨幣是歐元,但根據具體的公司活動或其組織結構,報告可能涉及另一種貨幣。
荷蘭的合併,審計和出版要求
合併,審計和公佈要求取決於公司規模:大,中,小或微。 大小根據以下標準確定:
- 員工人數
- 資產價值在餘額中,和
- 淨營業額。
下表總結了用於分類的參數。 還必須包括有資格合併的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價值,員工和淨營業額。 符合大中型類別的公司必須連續兩年至少達到2標準的3。
標準 | Large | Medium | Small | 微 |
營業額 | > 20萬歐元 | 6 - 20 M歐元 | 350 K - 6 M歐元 | <350萬歐元 |
資產 | > 40萬歐元 | 12 - 40 M歐元 | 700 K - 12 M歐元 | <700萬歐元 |
員工 | > 250 | 50 - 250 | 10 – 50 | <10 |
荷蘭要求合併
原則上,公司必須在其財務報表中包括其集團中任何子公司和公司的數據,以便提交合併報告。
根據荷蘭法律,控股子公司是指法人實體,在這些法人實體中,公司可以在股東大會上間接或直接行使超過50%的表決權,或者有權解散或任命超過50%的監督和常務董事。 公司為正式合作夥伴的合夥企業也屬於子公司定義的範圍。 集團公司是公司組織結構中的法人實體或合夥企業。 決定性的合併因素是對子公司的控制(管理),而與所持股份的百分比無關。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的財務信息無需在財務報表(合併)中列報:
1。 與整個群體相比,這是微不足道的:
- 獲取子公司/集團公司的財務數據需要花費太多時間或資源;
- 該公司的目的是轉移到另一個所有者。
2。 如果集團公司或子公司可以排除合併:
- 從法定角度來看符合小企業的標準(這些標准在出版條件中列出);
- 沒有在股票市場上市。
3。 在下列情況下也可以排除合併:
- 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公司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缺乏合併的任何異議,至少10%的成員或持有人≥10%的資本已發行;
- 尚未合併的財務數據已在母公司的報表中列報;
- 合併報表和年度報告符合7的要求th 歐盟指令;
- 合併報表,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如果尚未翻譯成荷蘭語)已翻譯成德語,英語或法語或以其編寫,所有文件均使用同一種語言;
- 在資產負債表日期後六個月內或在允許延期公佈的1月份內,上述文件或其翻譯在公司註冊的商業登記處提交,或者,參考貿易登記處提供這些文件。
荷蘭的審計要求
荷蘭的法律要求大中型公司的年度報告由合格的,註冊的和獨立的當地審計師進行審計。 審計師由股東,股東大會成員或管理或監督委員會任命。 原則上,審計報告應包括澄清是否:
- 這些陳述提供的信息符合荷蘭公認的會計原則,準確反映了公司的年度業績和財務狀況。 可以評估公司的流動性和償付能力;
- 管理委員會的報告符合法定要求; 和
- 提供必要的附加信息。
指定的審計員向監督和管理委員會報告。 主管機構應首先考慮審計報告,然後批准或確定財務報表。
如果沒有強制要求進行審核,當事人可以自願進行審核。
荷蘭出版物的要求
所有財務報表應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定稿,並由董事會成員接受。 此後,股東在獲得管理董事批准後,有兩個月的時間採用該聲明。 此外,公司必須在股東批准或確定報表後的8天內發布年度報告。 出版是指向商會貿易登記處提交副本。
股東編制報表的期限最多可延長五個月。 因此,出版截止日期是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2月。
如果主體的股東也以董事總經理的身份行事,那麼管理委員會批准文件的日期也將是股東大會通過的日期。 在這種情況下,公佈截止日期是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或十個月,如果延長五個月)。
出版要求取決於公司規模。 它們總結在下表中。
文件 | Large | Medium | Small | 微 |
資產負債表,備註 | 完全披露 | 簡明 | 簡明 | 有限公司 |
損益表,註釋 | 完全披露 | 簡明 | 不必要 | 不必要 |
評估原則,筆記 | 完全披露 | 完全披露 | 完全披露 | 不必要 |
管理報告 | 完全披露 | 完全披露 | 不必要 | 不必要 |
現金流量表 | 完全披露 | 完全披露 | 不必要 | 不必要 |
我們可以幫你嗎
我們可以為您提供 會計服務的完整列表,包括編制財務報表/年度報告、行政管理、稅務合規和薪資服務。
如果您有任何與本文相關的問題,或者您希望我們向您發送具體的參與提案,請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