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包括在內 框2 對於外國納稅人,包括本地公司的符合條件的荷蘭收入(以與居民相同的方式計算),但股權屬於企業股權的情況除外。
財政合作夥伴受特殊要求的約束。
方框2中必須申報的收入包括在居民公司中擁有大量權益(> 5%股權)的外國納稅人獲得的資本利得和/或股息(主要收入項目)減去與股權和紀念性建築物相關的任何損失稅收減免。
扣除和個人免稅額(荷蘭語中的“persoonsgebonden aftrek”)不適用於只有符合Box 2資格的外國納稅人。
如果存續/收購公司在荷蘭境外成立,則符合條件的合法合併/分拆和股份合併的荷蘭展期/稅收延期不適用於外國納稅人。 如果荷蘭公司更改其稅務居住地,則其搬遷被視為(應納稅的)實質性股權轉讓。
在外國管轄範圍內設立的實體,在荷蘭具有至少五年的居住公司資格,但為了征稅目的而遷往另一個國家,則被視為荷蘭的居民公司,為期十年。
如果Box 2的總金額為負數,則該收入被視為外國居民的重大持股損失。 這些損失是可以扣除的,可以按照與居民納稅人相同的規則進行補償(損失結轉或轉回)。 這些損失可以與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任何合格損失匯總。
如果納稅人移民或者他/她是主要股東的荷蘭公司將其稅務席位轉移到另一個國家,則應稅基數由特殊規則確定。
我們的荷蘭稅務專家可以為您的稅務職位提供諮詢服務。 我們可以準備並提交您的年度所得稅報告,並處理與稅務合規相關的其他事項。 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的信息或與稅務相關的幫助,請聯繫我們。
如果您居住在荷蘭或獲得荷蘭收入,您需要遵循 國家稅法。 作為居民(居住在荷蘭)或非居民(外國)納稅人獲得荷蘭收入,您需要在荷蘭繳納所得稅。
應納稅的荷蘭收入類型
荷蘭稅法承認3類型的收入需要納稅。 這些被分類為盒子。 方框1涉及與房屋所有權或就業相關的收入,即工資,商業利潤,養老金,經常性福利和自住房地產。 方框2涵蓋了大量的利息收入,方框3代表了投資和儲蓄的收入。
荷蘭的稅收制度相當複雜,您最終可以支付高達四分之一的個人所得稅,但所有稅率都取決於您所從事的工作性質和居住地等因素。 根據荷蘭法律徵稅的人需要在每年4月初之前以數字形式提交報稅表。 如果因特定情況而無法保留此截止日期,可根據要求提供延期。
對荷蘭居民/非居民徵稅
在納稅申報表中,荷蘭居民有義務申報其全球收入,包括荷蘭根據國際或國家法規無法徵稅的金額。 在國外獲得的就業收入,商業利潤和資本收益屬於此類收入的清單。 非居民可以選擇是否在稅收方面被視為居民。 具有居民納稅人身份的人必須申報其全球收入,允許在另一個國家對該收入徵稅。 為避免雙重徵稅,Holland對所有稅提供稅收減免(或稅收抵免)。 經驗豐富的荷蘭律師可以為您提供最便捷的商業可能性建議。
荷蘭企業所得稅(CIT)
荷蘭的公司和在其他地方建立並從荷蘭來源獲得收入的特定實體均需承擔責任 企業所得稅(CIT)。 擁有股票,合作社和其他開展業務的實體的資本公司列入需要徵稅的公司類型。 所有公司都需要每年提交納稅申報表。 提交截止日期是有關年度結束後五個月。 所有稅款都需要在收到評估後的兩個月內支付。
增值稅 是, 本身, 消費稅包含在最終客戶為特定服務或產品支付的價格中。 根據歐盟法規,增值稅適用於提供貨物,服務,進口和貨物的獲取。 荷蘭有三種不同的增值稅稅率:標準21%稅率,藥品,食品,報紙和書籍的特殊9%稅率,以及允許免徵增值稅出口商品的國際貿易0%稅率。
如果您需要有關您的業務的更多信息和個人建議,請與我們當地的律師聯繫。
荷蘭公司稅制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特殊參與免稅,根據該特殊免稅,合格的股份所產生的所有資本利得和股息均免稅。
儘管居住在荷蘭的所有公司通常對其全球產生的收入承擔CIT的責任,但來自合格股權的利潤在被視為荷蘭稅務居民的股東層面上是免稅的。 這種免稅被稱為荷蘭參與免稅(以下簡稱:PE)。
PE有兩個主要目的。 從純粹的國內意義上講,它可以防止對單一企業的收入進行雙重徵稅(對公司及其母公司的收入徵稅)。 從國際視角來看,私募股權基金旨在避免不同國家的雙重徵稅。
荷蘭的公司稅
一般來說,所有本地公司都應就其在全球範圍內產生的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或 CIT。 對於高達 200 000 歐元的利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19%。 任何超過此門檻的收入應按 25.8% 的稅率徵稅。
企業居民
所有荷蘭居民公司都需要支付CIT。 稅務居留權根據具體情況和事實確定。 有效的管理位置由某些先決條件定義。 這是以下位置:
- 做出有關業務的重要決定;
- 董事會見並工作;
- 該公司存儲其業務記錄並準備其財務報表。
因此,如果實體的有效管理地點位於荷蘭,則實體被視為納稅居民。
符合條件的股權
根據有效立法,如果符合下列要求,PE適用於荷蘭居民母公司的股權利潤:
- 母公司參與至少5%的名義繳納股本(或者,根據具體情況,佔投票權的百分之五),其資本已被分成股份(最低門檻要求);
- 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至少一個:
- 母公司參與的目標是積累高於投資組合被動投資預期的回報(動機要求);
- 子公司的間接和直接資產包括低於50%的被動資產,其稅率降低(資產要求);
- 根據荷蘭標準,子公司已經承擔了足夠的稅收負擔(稅收要求);
- 子公司所產生的利潤不能在子公司所在國的CIT中扣除。
參與者沒有資格獲得豁免
如果滿足最低門檻要求(參與名義貢獻股本至少5%),則另一個要求 PE的條件 如果不是,公司將獲得5的參與應付基本稅的信用額度(除了符合條件的歐盟參與,其中信用可以涵蓋整個稅收)。
動機要求
動機要求涉及環境和事實,當母公司投資其子公司以獲取超過被動投資組合的利潤時,動機要求就得到滿足。 通常,例如,如果母公司積極參與子公司的管理,或者如果母公司在集團的企業中發揮重要作用,則可以滿足要求。 如果超過50%的子公司的合併資產由少於5%的股份構成,或者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主要充當租賃/許可或集團融資公司,則將無法滿足動機要求。
資產要求
免稅被動資產,稅率降低,具有以下特點:
- 它們的所有者企業實際上並不需要它們; 和
- 他們產生的利潤以<10%的稅率有效地徵稅。
對於此要求而言,不動產始終符合“良好”標準(更不用說它在企業中的功能及其稅收)。 市場資產的公允價值對於滿足要求的條件具有決定性作用。 資產要求是連續的,大多數需要在整個會計年度內完成。
用於租賃,許可或集團融資的資產被認為是被動的,除非它們包括在法律規定的有效租賃或融資企業中,或者其融資包括≥90%的第三方貸款。
稅收要求
一般而言,如果以最低10百分比的稅率徵稅,則認為參與可以徵收足夠的稅。 稅基的某些差異,例如廣泛的PE,稅收遞延到利潤分配,可扣除股息或沒有利息扣除限制可能導致利潤稅被取消資格作為足夠的負債,除非有效稅率的情況除外按照荷蘭標準≥10%。
荷蘭的稅法提供優惠 公司稅收制度 旨在促進與新技術投資和創新技術開發相關的活動。 這是創新箱(IB)制度。 對於符合IB要求的利潤,公司應欠7%公司稅,而不是通常徵收的19 - 25.8%(根據2024的稅率)。
IB制度的描述
有資格獲得稅收 國際文憑組織公司應該擁有符合某些要求的固定無形資產。 根據IB規則,合格資產的確定考慮到納稅人的公司規模。 小型納稅人的5年度總營業額低於250M歐元,而5年度合格無形資產的總利潤低於37.5M歐元。 超過這些門檻的公司被認定為大型納稅人。
在這些方面:
小型納稅人的合格資產是內部開發的固定無形資產,是從受益於匯款減少的研發活動中獲得的(WBSO –研發稅收抵免/研發證書);
大型納稅人的合格資產(不包括用於植物保護的軟件或生物產品的情況)必須滿足一些附加條件。 除了研發證書,公司還必須擁有歐盟的藥品許可,育種者權利/(要求的)專利,附加保護證書或實用新型認證。 與合格的固定無形資產或專有許可證相關的資產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合格。 徽標,品牌和類似資產不符合減稅條件。
如果符合資格條件,那麼這些利潤不按照通常的公司稅率徵收,即25.8%,但減稅率為7%。 因此,實際稅額為7%。 在應用降低的稅率之前,需要從利潤中重新獲得資產開發的費用,這意味著它們的金額將使用全部一般稅率徵稅。
值得一提的是,研發證書允許大大小小的納稅人都可以就工資稅負債申請稅收抵免。 自2016年以來,與研發相關的匯款減少的基礎包括工資稅成本加上其他研發支出和成本。
確定IB制度的技術和利益所帶來的利潤
符合減免企業所得稅條件的利潤,由納稅人與合格資產開發有關的支出確定。 使用所謂的聯繫方法,將發展支出分為兩類:合格的和不合格的。 符合條件的支出是與固定無形資產開發相關的所有直接成本,但外包研發任務的任何成本除外(外包產生的成本最多可達到符合條件的支出的30%)。 因此,將應用以下公式:
符合條件的費用x 1.3
符合條件的利潤 = ------------------------------------------------------------ --- x 利潤
總成本
利潤由剪裁決定。 一個簡單的功能分析和轉移定價可以用於開始。
損失
IB體制的結構使其也可以為目前沒有納稅的公司帶來好處,例如由於過去累積的稅收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使用IB制度,則其累計的稅收損失可能需要更長時間,因此實體不對稅收負責的期限將延長。
如果技術領域中的已開發資產導致損失,則通常可以按照通常的25.8%率扣除損失金額,而不是低有效7%率。 此外,在業務開始之前發生的任何初始損失也可以按照25.8%的一般公司稅率扣除。 降低的7%率僅在重新獲得IB損失後再次適用。 納稅人只能有一個IB。 因此,與IB制度下的無形固定資產相關的金額合併。
申請提交和未來稅收的確定性(預先稅務裁定,ATR)
公司可以通過選擇年度公司納稅申報表中的相關項目來使用降低的公司稅率。 在荷蘭,這不僅是可能的,而且通過稅務和海關總署(稅務局)審查IB原則的實際方面和利潤分配問題是一個標準程序。 納稅人可以選擇與政府簽訂具有約束力的協議(ATR),並通過這樣做,確定未來的稅收。 值得一提的是,有關稅務裁定的信息與國際稅務機關交換。 詳細了解荷蘭的預先稅務裁定
如果您需要更多詳細信息或法律支持,請聯繫我們的荷蘭稅務代理。
由於眾多的社會,文化和地理因素,荷蘭長期以來一直對尋求建立企業的企業家具有吸引力。 其相對有利的稅收環境也是決策過程中的重要前提。
增值稅(VAT)
增值稅 對企業現金流量有很大影響。 通常,企業可以申請增值稅退稅。 儘管如此,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才能通過定期回報來收回稅款。 外國增值稅復墾期限甚至可能超過一年,其持續時間取決於申請退款的歐盟成員。
在歐盟的產品進口過程中也觀察到增值稅對現金流量的負面影響。 進口商有義務支付增值稅,只能追溯回收,增值稅申報表或需要單獨退款申請的耗時過程。 因此,公司必須為其進口預付增值稅,對其現金流產生不利影響。 在此背景下,歐盟的成員國很少採用延期增值稅付款計劃,否則將在進口時到期。
第23條許可證
在荷蘭成立的公司可以選擇 申請23增值稅延期許可證。 該文件可以推遲進口增值稅付款,直到提交定期退貨。 在聲明中,增值稅可以作為應付款包括在內,但同時,其金額也會根據進項增值稅扣除。 這意味著企業不一定要為增值稅預先融資。 沒有藝術。 23許可證,進口的增值稅將立即在該國的邊境支付。 隨後的回收通過定期退貨或通過冗長的退款流程進行,需要特殊申請。 如上所述,退稅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數年,具體視具體情況而定。 向在荷蘭註冊的公司和沒有當地機構的國際企業授予增值稅遞延許可證,這些企業為增值稅目的而指派了荷蘭財政代表(持有一般許可證的稅務服務提供商)。
在歐盟大多數成員國,進口時應繳的增值稅必須在進口時或之後不久轉移到海關和稅務管理部門。 愛爾蘭,德國,意大利,英國,西班牙和瑞典等國家不提供推遲會計的選項。 在其他國家,增值稅的支付可以延期,但僅限於特定情況和嚴格條件下。 唯一提供與荷蘭延期許可相當的選擇的國家是比利時。 在那裡,可以延遲繳納增值稅轉移,直到提交定期增值稅申報表為止。
關於共同增值稅制度的歐盟指令提供了在進口後直接向另一成員國發放進口貨物免徵增值稅的選擇權。 用於在各成員國儲存或銷售的進口貨物不能免徵進口增值稅。 但是,有可能在特定時間段內暫停支付增值稅和進口時應付的關稅。
當貨物進入歐盟領土時,公司可以選擇將貨物存放在所謂的海關倉庫中。 儘管正式程序因州而異,但所有成員國都可以進行這種倉儲。 在這種情況下,關稅和增值稅的支付將推遲到貨物從海關倉庫中取出。 因此,增值稅和關稅支付暫時中止,以利用現金流量。 在某個時間點,這些稅款應付。 另一方面,如果貨物的下一個目的地是未知的,那麼它們在海關倉庫中的存儲可能是有益的。 例如,如果貨物隨後運往第三國,則不徵收增值稅和關稅。
為什麼要選擇荷蘭作為通往歐洲的門戶
考慮到上述情況,可以得出結論,物流和地理因素只是通過荷蘭進口貨物的一些重要原因。 對於公司規劃進口貨物的路線,避免增值稅預先融資的選擇可能具有決定性作用。
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整個歐盟的不同海關和稅務管理部門的反應水平。 有些採用嚴格的正式方法,有些則採取對話。 荷蘭的海關和稅務管理部門對此進行討論。 它以高質量的服務和積極主動的方式得到認可。 官員們也準備以書面形式確認特定安排,保證(提前)向應稅實體確定。 荷蘭政府的響應能力是一種寶貴的品質和強大的動力,以及進口時有利的增值稅安排,企業選擇荷蘭作為歐洲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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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為私營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製定了完善的監管框架。 該框架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的財務報表規則,審計和審計的公佈。
由於法規的清晰性和相對簡單性,公司能夠在可以長期規劃的情況下擁有穩定的運營基礎。 在本文中,我們概述了荷蘭的會計,審計和出版要求。 如果您想獲得更多詳細信息,請聯繫我們。
強制編制財務報表
實際上,在荷蘭註冊的所有公司實體都有義務提交財務報表。 該要求是法定的,通常包含在實體的公司章程(AoA)中。
外國公司有義務在其本國提交年度賬目,並向荷蘭商會提供一份副本。 分支機構是此規則的一個例外,因為它們沒有義務編制單獨的財務報表。
荷蘭企業財務報告的重要性
財務報表構成了公司治理的基礎,因此是荷蘭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他們的主要目的是向股東匯報。 一旦股東接受了這些陳述,他們就履行董事會的董事會職責。 它們同樣重要的次要目的是保護債權人。 實際上,所有公司實體都有義務在商會的商業登記處登記,並每年公佈特定的財務數據。 書記官處可公開訪問,是國家市場的重要信息來源。
財務報表也與稅收有關。 儘管稅法為確定稅基提供了獨立的規則,但該過程的第一步是考慮這些陳述。
荷蘭財務報表的內容
這些報表至少包含損益賬戶,資產負債表和賬戶註釋。
荷蘭通用會計原則(GAAP)
荷蘭的會計規則受到監管。 會計原則主要基於歐洲指令。
GAAP適用於有限責任的私營和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實體,例如一些合夥形式。 在股票市場上市的公司,保險公司和金融機構都受特殊規則的約束。
荷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不同,但它們不斷協調一致。 截至2005,歐盟上市的所有公司都有義務遵守IFRS。 此規則也適用於荷蘭保險公司和金融機構。 私人有限責任公司(BVs),非上市公共有限責任公司(NV)和其他當地商業實體是否可以遵循IFRS的問題仍在討論中。
荷蘭會計原則
根據會計原則,所有財務信息必須是可以理解,可靠,相關和可比的。 所有財務報表都必須真實地反映公司的立場符合原則。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和票據必須真實,可靠地顯示資產負債表日的股東權益,年度利潤以及(如果可能的話)公司的流動性和可償還性
參與國際集團的公司可以選擇按照歐盟其他成員國接受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報表,如果附加說明中包含對這些標準的引用。
會計原則需要在聲明中提出。 一旦實施,只有在變更合理的情況下才能改變這些原則。 必須在相應的說明中解釋變更的原因,以及其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荷蘭法律規定了必須遵守的披露和估價的具體要求。
官方報告貨幣是歐元,但根據具體的公司活動或其組織結構,報告可能涉及另一種貨幣。
荷蘭的合併,審計和出版要求
合併,審計和公佈要求取決於公司規模:大,中,小或微。 大小根據以下標準確定:
- 員工人數
- 資產價值在餘額中,和
- 淨營業額。
下表總結了用於分類的參數。 還必須包括有資格合併的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價值,員工和淨營業額。 符合大中型類別的公司必須連續兩年至少達到2標準的3。
標準 | Large | Medium | Small | 微 |
營業額 | > 20萬歐元 | 6 - 20 M歐元 | 350 K - 6 M歐元 | <350萬歐元 |
資產 | > 40萬歐元 | 12 - 40 M歐元 | 700 K - 12 M歐元 | <700萬歐元 |
員工 | > 250 | 50 - 250 | 10 – 50 | <10 |
荷蘭要求合併
原則上,公司必須在其財務報表中包括其集團中任何子公司和公司的數據,以便提交合併報告。
根據荷蘭法律,控股子公司是指法人實體,在這些法人實體中,公司可以在股東大會上間接或直接行使超過50%的表決權,或者有權解散或任命超過50%的監督和常務董事。 公司為正式合作夥伴的合夥企業也屬於子公司定義的範圍。 集團公司是公司組織結構中的法人實體或合夥企業。 決定性的合併因素是對子公司的控制(管理),而與所持股份的百分比無關。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的財務信息無需在財務報表(合併)中列報:
1。 與整個群體相比,這是微不足道的:
- 獲取子公司/集團公司的財務數據需要花費太多時間或資源;
- 該公司的目的是轉移到另一個所有者。
2。 如果集團公司或子公司可以排除合併:
- 從法定角度來看符合小企業的標準(這些標准在出版條件中列出);
- 沒有在股票市場上市。
3。 在下列情況下也可以排除合併:
- 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公司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缺乏合併的任何異議,至少10%的成員或持有人≥10%的資本已發行;
- 尚未合併的財務數據已在母公司的報表中列報;
- 合併報表和年度報告符合7的要求th 歐盟指令;
- 合併報表,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如果尚未翻譯成荷蘭語)已翻譯成德語,英語或法語或以其編寫,所有文件均使用同一種語言;
- 在資產負債表日期後六個月內或在允許延期公佈的1月份內,上述文件或其翻譯在公司註冊的商業登記處提交,或者,參考貿易登記處提供這些文件。
荷蘭的審計要求
荷蘭的法律要求大中型公司的年度報告由合格的,註冊的和獨立的當地審計師進行審計。 審計師由股東,股東大會成員或管理或監督委員會任命。 原則上,審計報告應包括澄清是否:
- 這些陳述提供的信息符合荷蘭公認的會計原則,準確反映了公司的年度業績和財務狀況。 可以評估公司的流動性和償付能力;
- 管理委員會的報告符合法定要求; 和
- 提供必要的附加信息。
指定的審計員向監督和管理委員會報告。 主管機構應首先考慮審計報告,然後批准或確定財務報表。
如果沒有強制要求進行審核,當事人可以自願進行審核。
荷蘭出版物的要求
所有財務報表應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定稿,並由董事會成員接受。 此後,股東在獲得管理董事批准後,有兩個月的時間採用該聲明。 此外,公司必須在股東批准或確定報表後的8天內發布年度報告。 出版是指向商會貿易登記處提交副本。
股東編制報表的期限最多可延長五個月。 因此,出版截止日期是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2月。
如果主體的股東也以董事總經理的身份行事,那麼管理委員會批准文件的日期也將是股東大會通過的日期。 在這種情況下,公佈截止日期是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或十個月,如果延長五個月)。
出版要求取決於公司規模。 它們總結在下表中。
文件 | Large | Medium | Small | 微 |
資產負債表,備註 | 完全披露 | 簡明 | 簡明 | 有限公司 |
損益表,註釋 | 完全披露 | 簡明 | 不必要 | 不必要 |
評估原則,筆記 | 完全披露 | 完全披露 | 完全披露 | 不必要 |
管理報告 | 完全披露 | 完全披露 | 不必要 | 不必要 |
現金流量表 | 完全披露 | 完全披露 | 不必要 | 不必要 |
我們可以幫你嗎
我們可以為您提供 會計服務的完整列表,包括編制財務報表/年度報告、行政管理、稅務合規和薪資服務。
如果您有任何與本文相關的問題,或者您希望我們向您發送具體的參與提案,請與我們聯繫。
在荷蘭,您可以選擇討論貴公司的稅務狀況 稅務管理局 並就稅收方面的後果達成協議。 該協議對納稅人和當局具有約束力。 它需要反映事實的資格和解釋,並符合國家稅法,即不應與之相抵觸. 截至2004,裁決政策分為兩大部分:預先定價協議(APA)和預先稅收裁定(ATR)。
荷蘭的高級定價協議(APA)
APA涵蓋了公平交易薪酬原則和轉讓定價方法等方面。 APA基於轉移定價研究。 國家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的意見,即用於公司稅收的收入將由此類研究確定。
荷蘭的預先稅務裁定(ATR)
ATR涵蓋與特定情況和事實相關的稅務處理。 通常,ATR與以下內容有關:
- 參與豁免制度(可提供一頁的概述);
- 混合融資的稅務後果;
- 混合實體的稅務後果;
- 該國常設機構的存在;
- 對外國納稅人實施規則。
在簽署ATR時,您應該仔細檢查並確認構成本協議基礎的情況和事實。 如果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檢查結束的ATR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繼續服務於其目的可能是有用的。 我們在ATR和APA相關談判方面的豐富經驗保證了我們的客戶始終獲得可靠的協議,最大限度地減少意外發生的可能性。
荷蘭簽署了許多避免雙重徵稅的條約。 這些雙邊協議通過避免對源自荷蘭和其他國家的個人的收入實行雙重徵稅來確保減稅。
荷蘭簽署了接近 100雙重避稅條約。 計劃建立當地企業的投資者應獲得有關這些條約所提供優勢的信息,以防這些條約適用於其本國。 例如,荷蘭已簽署此類協議 與美國的條約,英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我們的荷蘭會計專家可以為您提供有關避免與您所在國家或您可能感興趣的任何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重徵稅協定的詳細信息。
雙重避稅條約
雙重避稅條約決定了哪些國家可以對荷蘭管轄範圍內產生的收入徵稅。 根據這些條約的規定,居住在荷蘭境外但從荷蘭來源獲得收入的人只需按資本和收入徵稅一次。
因此,從荷蘭獲得收入但居住在國外的人對荷蘭的收入繳納較少的稅。 我們的當地稅務專家可以為您提供有關外國居民在荷蘭必須繳納的稅款的更多詳細信息,包括針對國際員工的 XNUMX% 報銷規定。
您還可以從參與免稅規則中受益,以避免對股息納稅。
雙重徵稅協定對荷蘭國際投資者的重要性
避免雙重徵稅的條約對於在荷蘭開設分支機構的個人和公司都是有益的。 這些雙邊公約規定降低特許權使用費和各國之間商定的紅利的預提稅稅率。
居住在尚未與荷蘭雙重避稅協議的國家的公司和個人仍然可以利用雙重徵稅法令,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稅收負擔。
如果您需要有關荷蘭稅務系統或荷蘭專業審計和會計服務的更多信息,請聯繫我們的稅務專家。
另見 稅務局網站 關於雙重稅收協定。
在荷蘭,當地公司和分支機構根據國家法律適用相同的一般稅收制度。 儘管如此,由於分支機構沒有義務支付其他商業實體所需的某些稅款,因此存在特殊差異。 如果您擁有荷蘭分公司,我們的當地管理員可以檢查哪些稅務責任適用於您的情況。
荷蘭分支機構的稅收制度
荷蘭的稅收法規規定了分支機構和公司在產生利潤率方面的同等稅收。 因此,如果您擁有一家外國公司並決定 建立荷蘭分公司19 年,如果利潤低於 200 000 歐元,您需要轉移的稅款為 25.8%,超過此門檻的金額為 2024%。
中央政府鼓勵國際投資者在荷蘭開設分支機構。 他們無需繳納預提稅,而居民公司則需繳納15%的預提稅。 也可能對此事有個清晰的認識並得到 先進的稅收裁定 來自當局。
我們的荷蘭財務管理員可以為您提供有關荷蘭分支機構稅收的更多信息。 如有任何關於此主題的問題,請隨時與他們聯繫。
荷蘭的分支稅務義務
與代表處不同,分支機構允許國際投資者在荷蘭開展業務。 因此,分支機構必須在商會和稅務局註冊。 他們無需繳納資本登記稅,即使他們接受了資本出資。
在荷蘭,分支機構的增值稅和工資稅率與適用於當地公司的稅率和工資稅率相同。 金額因商業活動的範圍和數量而異。 僱用員工及其實際人數可能與特定的稅務負債有關。
您對適用於貴公司荷蘭分公司的稅務法規或您需要繳納的員工稅額有疑問嗎? 請隨時與我們的荷蘭簿記專家聯繫。
將產品進口到荷蘭
無論進口是由私人,應稅,非應稅或免稅實體進口,原產於非歐盟國家的產品進口到荷蘭通常都需要繳納增值稅。 因此,增值稅通常在進口時到期,通常轉移到荷蘭海關。 如果你有興趣 在荷蘭開展進出口業務 請聯絡我們當地的公司註冊代理,他們將在此過程中為您提供指導。
增值稅延期許可證
荷蘭採用了與藝術相關的特殊系統。 23,增值稅法案,導致簽發第23條許可證。 這些許可證使進口商能夠推遲增值稅付款,而不是在進口時轉移金額。 系統將增值稅負債轉移到經常性增值稅申報表。 因此,進口增值稅在相應的定期回報中申報,但如果沒有全額扣除增值稅,也可以扣除。 因此,實際上並非進口增值稅,這帶來了利息和現金流的優勢。 增值稅延期許可證僅發放給應稅,非應稅和免稅實體(不發給自然人)。
增值稅延期許可證的要求
通常,必須滿足以下要求才能申請增值稅延期許可:
- 候選人應居住在荷蘭,或在該國設有財政代表/常設機構;
- 候選人應定期進口貨物;
- 候選人應保留有關進口貨物的透明記錄。
輸送卡車和私家車的進口受不同條件的限制。
增值稅延期許可證申請
以下是必須包含在增值稅延期申請中的非詳盡清單:
- 進口商/申請人的增值稅/稅號;
- 進口商/申請人名稱;
- 進口到荷蘭的產品類型;
- 產品數量;
- 設想的進口頻率(每年);
- 進口產品價格(每年);
- 產品的原產國(非歐盟)。
荷蘭的稅務機關必須在8週期間處理申請。
常見問題
- 我在荷蘭擁有BV。 我在荷蘭的供應商有第23條。我要支付什麼增值稅? 還有什麼我應該注意的?如果您的供應商根據第23條獲得許可,那麼他可以在荷蘭進口商品而無需支付增值稅。 他必須在增值稅申報中聲明此進口商品。 貨物進口後,他可以將這些貨物出售給荷蘭BV。 當進口商品賣給您(荷蘭BV)時,商品價格應加收21%的增值稅。 因此,如果您以100歐元的價格購買商品,則需支付超過100歐元的增值稅。 如果您為公司使用商品,並支付了超過收入的增值稅,則可以扣除此增值稅。
- 我擁有第23條許可有什麼優勢?
第 23 條許可證的優點是流動性。增值稅不是企業家的成本。 因此,您不會通過許可“獲得”任何利潤。 但是,您可以節省融資成本。 當您使用第 23 條許可證進口大量貨物時,您不必等到稅務局退還您為貨物支付的增值稅。 因為稅是遞延的。 這一優勢相當於您每月的季度採購總額(乘以 21%)。
我們的代理機構可以迅速做出必要的安排,以便簽發第23條增值稅延期許可證。 聯繫我們獲取更多信息或 在這裡閱讀更多關於荷蘭稅收制度的優勢。
荷蘭的信用體係可以廣義地定義為提供貸款的人(合法或自然)與接受貸款的人之間的關係。 因此,該系統以非銀行和銀行機構提供的信貸運作,供法人或自然人使用。
參與信用交易的各方
信貸交易發生在貸方(提供信貸的人)和債務人(受益於信貸的人)之間。 通常,信貸是一種需要在特定時間內償還的貨幣金額,包括利息,即債權人使用貸款向債務人貸款所獲得的利益(收益)。 債權人對貸款擁有權利要求,並可根據其與債務人的協議規定要求其返還,包括利息。 債務人有義務在協議規定的特定時間內償還貸款和利息。
荷蘭的貸款類型
PL(個人貸款)是荷蘭信貸系統中的一種信貸,其中貸款的金額、利率和期限在銀行機構與債務人之間的協議中指定。 因此,個人貸款具有固定的每月還款額,包括本金和利息。
荷蘭循環信貸有一個限制,表明可作為向債務人提供貸款的最大可能金額。 利息和本金按月轉移。 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以相對於限制的固定百分比計算。
荷蘭房地產所有者可以根據商品的升值使用財產稅抵免。 由市政當局確定的財產價值(WOZ 價值)確定了可以在財產稅收抵免中貸出的金額。 此類信貸通常以利率急劇上升為特徵。
用於融資的商業貸款在 荷蘭銀行機構 和法人。 Postbank,Rabobank,ING和ABN AMRO是提供此類貸款的最受歡迎的銀行。 商業貸款通常由BV公司等有限的商業實體完成。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有責任償還貸款,而不是BV的董事。 閱讀有關董事責任的更多信息。
供應商信用是為企業融資最常用的信用。 供應商提供信用作為付款數月或數年。 這些信貸的好處是不會影響公司的流動性。
在次級貸款中,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處於次級地位,即他們在優先順序中排在最後。 這種從屬關係需要在合同中約定。
信用合同
荷蘭信用登記機構(BKR)是國家信用體系框架內的重要機構。 它通過信用登記數據庫(CKI)保存有關該國所有債務人,債權人和信貸的重要信息。
BKR收到信用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詳細信息:信用額度,結論日期,完全還款的計劃月份,實際還款月份,信用類型,還款詳情,債務人的個人信息(姓名,出生日期,住所,地址,個人)身份證明細節)和信貸機構的詳細信息。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荷蘭信貸系統、可用貸款類型和資格標準的信息,請致電我們的業務顧問。
服務業是荷蘭經濟中最先進的,佔國內生產總值的三分之二以上。 該部門包括運輸,保險和銀行業務。 在該國成立的四家銀行在全球頂級60中排名:Fortis,Rabobank,ING和ABN AMRO。 他們的網絡包括荷蘭的6500分支機構和500其他國家的50分支機構。 與此同時,歐洲,亞洲和美國銀行的60多家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在該國開展業務。
De Nederlandsche銀行
荷蘭銀行體系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814,當時DNB(De Nederlandsche Bank) - 第一家提供不可兌換低價值貨幣的公開銀行 - 成立。 因此,它被認為是該國的中央銀行,並被納入1999的歐洲中央銀行系統(ESCB)。
DNB是ESCB的一部分,是一個獨立管理的行政機構。 日常運營由其管理委員會監督。 DNB還設有皇家監督委員會。 它是由高管和監事會集體會議推薦的。 DNB的股東大會和各自的會議記錄保密。
截至10月,30,2004,Nederlandsche銀行以及養老金和保險監管局(自2001以來稱為保險委員會)已合併。 因此,除了傳統的銀行監管外,銀行還承擔著監督上述機構的巨大責任。 未經DNB批准,不能建立養老基金或保險公司。 只有在人壽保險公司或養老基金由專家管理並且有足夠的財務資源的情況下,銀行才會批准其許可。
荷蘭銀行的類型
荷蘭銀行系統包括以下機構:儲蓄銀行,商業銀行,抵押銀行和 信用社.
荷蘭銀行(包括蘇格蘭皇家銀行,BSCH和富通銀行)和荷蘭國際集團是荷蘭最重要的銀行。
荷蘭銀行系統還包括一家銀行,通過與國家郵局合作,為個人(郵政銀行)提供專業服務和產品。 它處理超過七百萬個帳戶。
Rabobank是一個信用合作社網絡。 Rabobank Nederland在這個網絡中擁有拳頭位置。 荷蘭銀行系統包括眾多信貸機構(總共約為302)以及CEB NV
Bunq是一家相對較新的荷蘭互聯網銀行,專注於個人。 這家銀行提供 非居民的銀行服務.
荷蘭銀行系統相當集中,並且在全球前五名中佔據了86.8%的總資產份額。
銀行部門的效率通過銀行總資產和管理費用的比例來評估。 根據這一標準,荷蘭系統被認為是有效的,基於過去幾年的得分。 經濟盈利能力(ROA)也被用作績效衡量標準。 這取決於總銀行資產和淨利潤的比例。
如果您需要有關荷蘭銀行系統的更多詳細信息,或者您需要幫助 開設荷蘭銀行賬戶,請致電我們當地的商業顧問。 他們將提供更多信息和定制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