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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私人有限公司(BV)的權利、義務和結構

更新於 4 年 2023 月 XNUMX 日

當我們為外國企業家註冊荷蘭公司時,到目前為止,設立的法人實體數量最多的是荷蘭 BV。 這在國外也稱為私人有限公司。 這是一個如此受歡迎的法律實體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您對公司所欠的任何債務都不承擔個人責任,而且您可以為自己支付股息,這在稅收方面通常可以帶來更多利潤。 一般來說,如果您預計每年至少產生 200,000 歐元,那麼荷蘭 BV 是您最有利可圖的選擇。 由於荷蘭 BV 是一個法律實體,具有法律規定的特定結構,因此您應該了解一些方面。 例如,私營公司內正式(和非正式)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任務分工是什麼? 在本文中,我們將進行簡要概述,為您提供足夠的信息來熟悉荷蘭 BV 的設立方式。 如果您想在不久的將來開展荷蘭業務, Intercompany Solutions 可以在短短幾個工作日內協助您建立荷蘭 BV。

什麼是荷蘭 BV?

荷蘭 BV 是您在荷蘭開展業務時可以選擇的眾多法人實體之一。 我們在本文中涵蓋了所有法人實體,如果您有興趣了解所有這些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決定。 如前所述,荷蘭 BV 相當於私人有限公司。 簡而言之,這意味著我們談論的是股本分為股份的法人實體。 這些股份是記名的,不能自由轉讓。 此外,所有股東的責任僅限於他們參與公司的金額。 在某些情況下,董事和公司政策的製定者可能以其私人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當銀行允許股東私下簽署貸款時,股東的有限責任就會消失。[1] 荷蘭的一個有趣的說法是“一個 BV 不符合 BV 的資格”。

您可能已經在其他企業家的公司或顧問那裡聽過這句話。 對於企業家來說,設立第二家荷蘭 BV 並不罕見。 第二個 BV 符合控股公司的資格,而第一個 BV 是所謂的“工作 BV”,類似於運營公司。 運營公司參與所有日常業務活動,而控股公司就像母公司。 設立這些類型的結構是為了分散風險、更加靈活或出於稅收原因。 一個例子是當您想出售您的公司(一部分)時。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家通常會出售運營公司。 您只需出售運營公司的股份,之後您就可以將運營公司的銷售利潤免稅存入您的控股公司。 另一個例子涉及利潤的兌現。 想像一下,有兩個股東有著不同的私人情況和支出模式。 一位股東更願意將其從運營公司獲得的利潤份額免稅地存放在其控股公司中。 另一名股東希望立即處置他們的利潤份額,並認為繳納所得稅是理所當然的。 您還可以通過建立控股結構來分散風險。 所有財產、設備或您的應計養老金都在控股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而只有您公司的日常活動在運營的 BV 中。 因此,您不必將所有資本都放在同一個地方。[2]

荷蘭BV的基本結構是什麼?

考慮到上述信息,選擇 BV 作為法人實體的企業家的最佳法律結構由至少兩家“緊密相連”的私人有限公司組成。 創始人或企業家並不直接持有實際公司(即運營公司)的股份,而是通過控股公司或管理BV持有股份。 在這種結構中,您是一個 BV 的全股東。 這是控股公司。 您擁有該控股公司的股份。 該控股公司實際上無非是保留另一家運營BV的股份,而該BV因此位於其“之下”。 因此,在這種結構中,您是自己的控股公司 100% 的股東。 該控股公司就是運營公司 100% 的股東。 在運營公司中,您公司的日常業務活動是在賬戶和風險的驅動下進行的。 這是簽訂協議、提供服務以及製造或交付產品的法人實體。 您可以同時擁有多家運營公司,這些公司都屬於一家控股公司。 當您想要建立多個企業同時仍允許它們之間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時,這可能會非常有趣。

董事會

每個 BV 至少有一名董事(荷蘭語為 DGA)或一個董事會。 BV 董事會的任務是管理法人實體。 這包括進行日常管理和確定公司的戰略,包括保持業務運行等主要任務。 每個法人實體都有一個組織委員會。 對於所有法人實體來說,董事會的任務和權力大致相同。 最重要的權力是它可以代表法人實體行事。 例如,簽訂採購合同、購買公司資產、僱用員工等。 法人實體本身無法做到這一點,因為它實際上只是紙上談兵。 因此,董事會代表公司完成所有這些工作。 它類似於授權書。 通常創始人也是(第一)法定董事,但情況並非總是如此:新董事也可以在稍後階段加入公司。 然而,在成立時必須始終有至少一名董事。 該董事隨後在公司成立契據中被任命。 任何可能的未來董事也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前採取準備行動。 董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如上所述,董事會負責管理公司,因為其利益至高無上。 如果有多名董事,可以進行內部任務劃分。 但也適用合議制管理的原則:每位董事對整個管理負責。 對於公司的財務政策尤其如此。

董事的聘任、暫停和解聘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AGM)任命。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的任命必須由特定的股東團體任命。 然而,每位股東必須能夠對至少一名董事的任命進行投票。 有權任命的人原則上也有權暫停和解聘董事。 主要的例外是董事可以隨時被解僱。 法律沒有限制解僱的理由。 因此,解僱的原因可能是功能失調、有罪行為或金融經濟狀況,但即使如此也不是絕對必要的。 如果董事與 BV 之間的公司關係因此類解僱而終止,則僱傭關係也將隨之終止。 相比之下,任何正式員工都享有荷蘭 UWV 或分區法院預防性審查形式的解僱保護,但董事缺乏這種保護。

解僱決定

當董事即將被解聘時,股東周年大會的決策適用具體規則。 這些規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找到。 不過,有一些主要規則。 首先,股東和董事都需要被召集到會議上,並且需要在可接受的時間內完成。 其次,會議需要明確說明將對擬議的辭職決定進行討論和表決。 最後,董事需要有機會以董事和員工的身份提出他們對解僱決定的看法。 如果不遵守這些規則,則該決定無效。

出現利益衝突時該怎麼辦

也存在存在個人利益衝突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董事不得參與董事會的審議和決策。 如果最終無法做出管理層決定,則監事會必須做出決定。 如果沒有監事會或監事會所有成員也存在利益衝突,則年度股東大會必須做出決定。 對於後一種情況,公司章程也可能提供解決方案。 《荷蘭民法典》第 2:256 條的目的是防止公司董事主要以個人利益而非僅以他擔任董事的公司利益為指導來行事。 因此,該條款的目的首先是通過剝奪董事代表公司的權力來保護公司的利益。 這種情況發生在存在個人利益或由於他參與與法人實體不平行的其他利益的情況下,因此,他不被認為有能力維護公司及其利益。以誠實、公正的董事所期望的方式進行關聯承諾。 如果您對公司法中的利益衝突有疑問,您可以就此類問題向我們的團隊尋求專家建議。

在這種情況下,第一個重要因素是必須明確存在利益衝突。 考慮到成功上訴《荷蘭民法典》所產生的深遠影響,如果上訴沒有如上所述具體化,僅考慮利益衝突的可能性是不可接受的。 公司的法律行為隨後可以通過援引該條款而被撤銷,而無需證明其基礎由於利益衝突不允許融合,有關董事的決策實際上是不健全的。 是否存在利益衝突的問題只能根據具體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來回答。

董事會決定支付股息

擁有荷蘭 BV 的主要好處之一是可以作為股東向自己支付股息,而不是作為董事時領取薪水(或補充薪水)。 我們在本文中更廣泛地概述了這個主題。 支付股息意味著將(部分)利潤支付給股東。 這給股東帶來了信心,也吸引了投資者。 此外,與固定工資相比,它通常更具稅收效率。 然而,私人有限公司不能簡單地支付股息。 為了保護私人有限公司的債權人,利潤分配受到法律規則的約束。 荷蘭民法典 (BW) 第 2:216 條規定了支付股息的規則。 利潤可以保留用於未來支出,也可以分配給股東。 您是否選擇將至少部分利潤分配給股東? 那麼只有股東大會(AGM)才能決定該分配。 只有當荷蘭BV的股本超過法定儲備金時,年度股東大會才可以做出利潤分配的決定。 因此,利潤分配只能適用於股本大於法定公積金的部分。 年度股東大會在做出決定之前必須檢查情況是否如此。

另請注意,只要董事會尚未批准,年度股東大會的決定就不會產生任何後果。 只有在知道或合理預見公司在股息支付後無法繼續償還應付債務的情況下,董事會才可以拒絕批准。 因此,董事在進行分配之前必須檢查分配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不會損害公司的連續性。 這稱為效益或流動性測試。 如果違反此測試,董事有連帶義務賠償公司因分配而可能造成的任何短缺。 請注意,股東在支付股息時應知道或合理預見到未滿足測試要求。 只有這樣,董事才能從股東那裡收回資金,最高可達股東收到的股息支付。 如果股東無法預見未達到測試要求,則不能追究其責任。

行政責任和不當治理

內部董事責任是指董事對BV承擔的責任。 有時,董事可能會自行解決問題,並採取不符合公司未來的行動。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能會起訴其董事。 這通常是根據《荷蘭民法典》第 2 條第 9 款進行的。 該條規定董事有義務妥善履行職責。 如果董事履行職責不當,他可能要就其後果向BV承擔個人責任。 判例法中的許多例子包括承擔某些具有深遠影響的財務風險、違反法律或法規的行為以及不遵守會計或公佈義務。 在評估是否存在行政不當案件時,法官會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 例如,法院會審查 BV 的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產生的正常風險。 董事會內部的任務劃分也可以發揮作用。 經過仔細考慮,法官評估董事是否履行了董事通常應有的責任和關懷。 在管理不當的情況下,如果董事可以被指控足夠嚴重的指控,則他們可能私下對公司承擔責任。 那麼有必要考慮一個有合理能力和合理行事的董事在相同情況下會做什麼。

案件的所有單獨情況都在評估董事是否犯有嚴重不當行為時發揮了作用。 在這種情況下,以下情況很重要:

  • 由於某些行為而普遍產生的風險
  • BV 開展的活動的性質
  • 董事會內的任務分工
  • 適用於董事會的任何準則
  • 董事可獲得的信息
  • 應該嚮導演提供的信息
  • 能夠勝任並一絲不苟地執行任務的董事所應有的責任和關懷

例如,如果董事的行為違反了旨在保護 BV 的法律規定,則存在嚴重指控。 董事仍可以提出事實和情況,據以認為他沒有嚴重過錯。 這可能很棘手,因為需要完整而準確地考慮手頭的信息。 董事還可能對第三方(例如公司債權人)承擔個人責任。 適用的標準大致相同,但在這種情況下,還存在是否可以歸咎於導演個人的問題。 在破產情況下,逾期提交年度賬目或不遵守法定行政義務,會導致法律上無可辯駁的推定,即存在明顯的不當履行職責,這是破產的重要原因(後者)可由可尋址董事反駁)。 董事可以通過證明兩個因素來逃避內部董事的責任:

  • 他們不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 他們並沒有疏忽採取措施避免後果

原則上,如果董事發現其他董事有管理不當的行為,他必須進行干預。 董事可以通過這種方式檢查彼此開展業務的方式,以確保沒有董事濫用其在公司的職位來達到個人目的。

股東大會(AGM)

荷蘭 BV 內的另一個重要機構是股東大會 (AGM)。 正如我們上面已經提到的,除其他事項外,年度股東大會負責任命董事。 年度股東大會是荷蘭 BV 的強制性機構之一,因此具有重要的權利和義務。 年度股東大會本質上擁有董事會所沒有的所有權力,在做出重要決策時創造了一種平衡的方式,而不會過於集中。

年度股東大會的一些任務包括:

  • 聘任和解聘董事會
  • 確定股息的目的地
  • 修改公司章程
  • 通過解散令解散法人實體

正如您所看到的,年度股東大會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可以為公司做出非常重要的決策。 這些權利和義務在法律和公司章程中都有規定。 因此,年度股東大會最終擁有對荷蘭 BV 的權力。 董事會還有義務向年度股東大會提供所有相關信息。 順便說一句,不要將年度股東大會與股東大會混淆。 股東大會是進行決策投票以及通過年度賬目等實際會議。 該特定會議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 其次,股東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原則上,年度股東大會有權享有未授予董事會或 BV 內任何其他機構的所有決策權。 與董事和監事董事(因此也包括非執行董事)不同,股東不必關注公司的利益。 股東實際上可以將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只要他們行為合理、公平。 董事會和監事會必須始終向年度股東大會提供所有要求的信息,除非公司的迫切利益反對這樣做。 此外,年度股東大會還可以向董事會發出指示。 董事會必須遵守這些指示,除非它們與公司利益相悖。 這還可能包括僱員和債權人等利益。

股東周年大會的決策

年度股東大會的決策程序受到嚴格的法律法規的約束。 例如,年度股東大會上的決定以簡單多數票作出,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要求某些決定需要多數票。 在某些情況下,某些股份可能會被授予更多投票權。 此外,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某些股份沒有投票權。 因此,一些股東可能擁有投票權,而另一些股東可能擁有較少的投票權,甚至根本沒有投票權。 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某些股份沒有獲利權。 但請注意,一股股票永遠不可能沒有投票權和利潤權,一股總是附有一項權利。

監事會

荷蘭 BV 的另一個機構是監事會 (SvB)。 然而,董事會(董事會)和年度股東大會的區別在於,SvB 不是一個強制性機構,因此您可以選擇是否設立該機構。 對於較大的公司,出於實際管理目的等目的,建議設立 SvB。 SvB 是 BV 的一個機構,對管理委員會的政策以及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一般事務流程具有監督職能。 SvB 成員被任命為專員。 只有自然人才能擔任專員,因此法人不能擔任專員,這與股東不同,因為股東也可以是法人。 因此,您可以用自己的企業購買另一家公司的股票,但您不能代表您的企業成為 SvB 的專員。 SvB 的任務是監督董事會的政策和公司內部的一般事務進程。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SvB 向董事會提供徵求和主動提供的建議。 這不僅是監管的問題,也是長期政策的總路線。 委員們可以自由地以獨立的方式履行他們認為合適的職責。 這樣做時,他們還必須牢記公司的利益。

原則上,當您擁有 BV 時,並不強制要求設立 SvB。 如果有結構性公司,情況就不同了,我們將在後面的段落中討論。 此外,在某些行業法規中,例如銀行和保險公司,也可能是強制性的,以符合 我們在本文中廣泛介紹了《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法》(荷蘭語:Wwft)。 任何專員的任命只有在有法定依據的情況下才有可能。 然而,法院有可能任命一名專員作為調查程序中的特殊和最終規定,但不需要這樣的依據。 如果選擇設立 SvB 的可選機構,則該機構必須在公司成立時或稍後通過對公司章程的修訂納入公司章程。 例如,可以通過直接在公司章程中創建機構或使其服從公司機構(例如年度股東大會)的決議來完成。

董事會有義務不斷向 SvB 提供履行其任務所需的信息。 如果有理由這樣做,SVB有義務自行主動獲取信息。 SvB 也由年度股東大會任命。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監事必須由一定數量的股東任命。 有權任命的人原則上也有權暫停和解聘同一委員。 在存在個人利益衝突的情況下,SvB 成員不得參與 SvB 內部的審議和決策。 如果最終無法做出決定,則由於所有委員必須棄權,年度股東大會必須做出決定。 對於後一種情況,公司章程也可能提供解決方案。 就像董事一樣,SvB 成員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對公司承擔個人責任。 如果董事會的監督明顯不充分,則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而專員對此完全有責任。 就像董事一樣,監事會成員也可能對第三方負責,例如公司的清算人或債權人。 這裡也適用與公司私人責任大致相同的標準。

“一層板”

可以選擇所謂的“修道院治理模式”,也稱為“一層董事會”結構。這意味著董事會的組成方式是,除了一名或多名執行董事外, ,也有一名或多名非執行董事擔任。這些非執行董事實際上取代了特別銀行,因為他們與監事會擁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非執行董事與監事會適用相同的任免規則。同樣的責任制度也適用於監事董事,這種安排的好處是不需要設立單獨的監督機構,缺點可能是最終權責劃分不太明確。根據董事集體責任原則,請記住,非執行董事比監事董事更容易因不當履行職責而承擔責任。

勞資委員會

荷蘭法律規定,每家員工超過 50 人的公司都應該有自己的勞資委員會(荷蘭語:Ondernemingsraad)。 這還應包括為公司工作至少 24 個月的臨時代理工人和僱傭工人。 除其他外,勞資委員會維護公司或組織員工的利益,允許就商業、經濟和社會問題提出想法,並可以通過建議或批准影響業務運營。 該機構還以其獨特的方式為公司的正常運作做出了貢獻。[3] 根據法律,勞資委員會有雙重任務:

  • 為了公司的整體利益與管理層進行協商
  • 代表公司員工的利益。

根據荷蘭法律,勞資委員會擁有五種權力,即知情權、協商權和倡議權、建議權、共同決策權和決定權。 從本質上講,建立工會的義務在於企業主,而企業主不一定是公司本身。 經營企業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如果企業家不遵守這一義務,任何利益相關方(例如僱員)都可以請求分區法院裁定企業家遵守了成立勞資委員會的義務。 如果您不成立勞資委員會,您需要考慮到可能會產生的多種後果。 例如,荷蘭 UWV 處理集體裁員申請可能會出現延誤,員工可能會反對引入某些計劃,因為勞資委員會沒有機會就這些計劃達成一致。 另一方面,請記住,成立勞資委員會當然有其優勢。 例如,工作委員會對某個主題或想法的積極建議或批准可以確保獲得更多支持,並且通常有助於快速有效的決策。

諮詢委員會

剛起步的企業家通常不太關心這個特定的機構,只有在最初的幾年之後,企業主有時才會覺得有必要討論和反思他們的工作內容和質量,最好是在消息靈通的會議上進行討論和反思。有經驗的人。 您可以將顧問委員會視為一群知己。 持續的專注加上創業初期的極度艱苦工作有時會造成視野狹隘,導致企業家不再看到大局,忽視眼前簡單的解決方案。 原則上,企業家在與顧問委員會協商時不受任何約束。 如果顧問委員會反對某個決定,企業家可以毫無阻礙地選擇自己的道路。 所以本質上,公司可以選擇設立顧問委員會。 顧問委員會沒有做出任何決定; 充其量只是提出建議。 設立顧問委員會有以下優點:

  • 企業家有一個可以討論想法和靈感的參謀
  • 促進決策的透明度和連續性
  • 更加系統地關注公司的長期願景和戰略
  • 公司利益與企業家和任何其他股東的利益之間的平衡受到監控和反映

與 SvB 不同,顧問委員會並不監督董事會。 顧問委員會主要是一個智庫,討論公司的主要挑戰。 主要重點是討論戰略、規劃可能性並為未來製定可靠的計劃。 顧問委員會必須定期召開會議,以保證其連續性和顧問的參與。 建議在組成顧問委員會時考慮公司的性質,這意味著您尋找能夠針對您公司的利基、市場或行業提供深入和專業意見的個人。 正如已經討論過的,諮詢委員會不是法定機構。 這意味著可以按照企業家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設立顧問委員會,而無需承擔任何義務。 為了管理相互的期望,明智的做法是製定一項法規來描述適用於諮詢委員會的協議。

結構性調控

在荷蘭語中,這稱為“structuurregeling”。 兩級結構是大約 50 年前引入的法定制度,旨在防止董事會在股權分散、股東被認為能力較弱的情況下獲得過多權力。 結構性監管的實質是大公司有法律義務設立SvB。 結構規則可以強制適用於公司,但也可以由公司自願適用。 如果滿足多項規模標準,公司就會受到結構方案的保護。 當一家公司發生以下情況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

  • 擁有等於或超過 16 萬歐元的股本
  • 已成立勞資委員會
  • 在荷蘭僱用至少 100 名員工

如果一家公司屬於結構性制度,則該公司本身也稱為結構性公司。 對於在荷蘭設立的集團控股公司來說,該結構方案不是強制性的,但其大多數員工在國外工作。 然而,這些跨國公司可以自願選擇採用該結構方案。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強制實施弱化的結構性制度。 如果滿足這些要求,相對於普通私人有限公司,公司將承擔各種特殊義務,特別包括任命和解聘董事會的強制性 SvB,並且某些重大管理決策也必須由其做出。已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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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cbs.nl/nl-nl/onze-diensten/methoden/begrippen/besloten-vennootschap--bv--

[2] https://www.kvk.nl/starten/de-besloten-vennootschap-bv/

[3] https://www.rijksoverheid.nl/onderwerpen/ondernemingsraad/vraag-en-antwoord/wat-doet-een-ondernemingsraad-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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