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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的日益普及和全球增長導致了對這種新型金融現象的監管狀況的質疑。 加密貨幣完全是虛擬的,並通過稱為區塊鏈的網絡進行組織。 這是一個寄存器,保存所有已完成交易的安全記錄。 區塊鏈實際上是由任何人控制的,因為它分佈在所有帶有比特幣錢包的計算機上。 因此,沒有一個機構可以管理網絡。 從邏輯上講,這意味著存在各種法律和金融風險。

加密貨幣初創公司通過使用所謂的初始硬幣發行(ICO)籌集早期資金。 在ICO活動中,公司公開銷售數字硬幣以資助其運營並實現其他業務目標。 ICO目前不受政府機構或法律管制。 由於投資者承擔相當大的潛在風險,缺乏法定框架一直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因此,波動性也成為一個問題。 不幸的是,在這個過程中失去資金的投資者沒有恢復金額的標準選擇。

虛擬貨幣和歐盟

虛擬貨幣使用所固有的風險促使歐盟機構採取監管措施。 由於歐盟法定框架的發展以及成員國(MS)的不一致,歐盟層面的監管仍然很複雜。

加密貨幣在歐盟層面仍然沒有受到監管,也沒有公共當局的密切監督。 然而,參與虛擬貨幣計劃可能會導致流動性,信貸以及法律和運營風險。 因此,MS當局應決定是接受還是規範和規範虛擬貨幣。

荷蘭的加密貨幣

國家金融監管法案(AFS)規定,電子貨幣是磁性或電子存儲的貨幣價值。 它們的預定用途是進行交易,並且不同於發行貨幣的一方,它們被接受為付款方。 但是,加密貨幣不符合電子貨幣的定義,因為它們不符合所有法定標準。 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即如何精確定義它們。 在AFS的框架中,虛擬貨幣只是一種交換媒介。 個人可以自由進行易貨貿易,不需要任何法律許可(許可證)。 財政部長表示,考慮到相對較低的接受水平,有限的範圍和有限的經濟重要性,至少到現在為止不建議修改現有的電子貨幣定義。 他指出,只有消費者才承擔使用加密貨幣的責任。

Overijssel地區法院和荷蘭財政部長接受虛擬貨幣,例如比特幣,作為交易媒體。 在上訴程序中,荷蘭法院承認比特幣有資格作為Art的銷售對象。 7:荷蘭民法典的36。 它還得出結論,虛擬貨幣可以被視為交換媒體,但它們不符合法定貨幣的標準。 另一方面,歐盟法院(CJEU)裁定加密貨幣應被視為一種支付手段,從間接暗示它們與法定貨幣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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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加密貨幣監管問題證明非常複雜,歐洲法院可能需要進入術語澄清。 任何選擇採用與歐盟立法不同的術語的MS可能因此在歐盟立法的背景下導致法律解釋方面的困難。 考慮到這一點,建議MS遵守歐盟共同立法的術語,同時修改其國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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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十年間,比特幣,Qtum,Litecoin和Ethereum等虛擬貨幣越來越受歡迎。 目前它們被用作支付和投資工具的兩種方法。 加密貨幣的出現導致立法真空,必須由適當的規定來取代。

本出版物主要關注比特幣(迄今為止最流行的虛擬貨幣)的稅收。 比特幣替代實際貨幣並具有真正的貨幣價值。 這意味著他們可以轉換為美元和澳元,歐元或任何其他虛擬貨幣。 大多數比特幣交易是匿名的,發生在互聯網上。 比特幣不受監管,不依賴中央銀行和政府的支持。

儘管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中,比特幣貨幣不被視為法定貨幣, 一些稅收制度承認其重要性 各有關部門提出了特殊的財政待遇。 以下簡要介紹了美國,歐盟,英國,德國,澳大利亞和日本的比特幣稅收方法。

美國比特幣稅收

在收取聯邦稅時,美國稅務局認為比特幣是財產,而不是貨幣。 所有與比特幣的交易都按照有關財產稅的原則徵稅。 因此,有關比特幣交易的詳細信息需要提交給稅務局以徵稅。

提供以比特幣支付的服務或貨物的納稅人必須在其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報告已獲得比特幣的金額。 比特幣價值是在收到付款時考慮到市場公允價值(美元)(匯率)計算的。

如果納稅人使用加密貨幣作為資本資產(如債券,股票等投資性財產),他/她應該考慮任何應稅損失或收益。 以美元為單位的收入高於虛擬貨幣的調整基準的交易產生應稅收益。 或者,交易損失是由於收到的美元價值低於虛擬貨幣的調整基準。

在美國,參與比特幣開採(驗證交易和維護分類帳)的人也有義務繳納稅款。 在成功開采的情況下,他們必須將開采的比特幣的價值增加到其年總收入。

未能滿足虛擬貨幣的稅務要求可能導致處罰。 遵守美國的稅收法規和準確評估與比特幣交易有關的稅收可以通過維護詳細的記錄來實現。

歐盟的比特幣稅收

在2015中,歐盟最高法院(ECJ)認定,比特幣交易不得用作為支付手段的銀行紙幣,硬幣和貨幣交易的立法條款徵收增值稅。 因此,歐洲法院認為比特幣是貨幣而非財產。

即使比特幣交易不徵收增值稅,他們也可能會招致其他稅收,例如收入或資本收益。 根據歐盟成員國的不同,比特幣的稅收待遇有所不同。

英國

英國和外幣一樣對待比特幣。 比特幣交易受適用於貨幣損失和收益的稅收規定的製約。 另一方面,被視為“投機”的比特幣交易可免除稅收。 當地稅務機關(HMRC)提供的與比特幣交易相關的稅收執法措施信息相當模糊。 這意味著這種交流應根據具體情況和既定事實逐案審議。

德國

由於2013這個國家一直把比特幣視為私人資金。 即使虛擬貨幣以資本利得25%的稅率徵稅,只有在收到虛擬貨幣後1年的過程中累積比特幣利潤時,稅款才可以徵稅。 因此,持有比特幣一年以上的納稅人對資本利得稅不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任何虛擬貨幣交易將被視為非免稅的私人銷售。 在德國,比特幣的處理方式與股票,股票和其他投資類似。

日本的比特幣稅

該國正式將比特幣視為支付方式。 自7月份以來,01貨幣不受消費稅影響。 日本將虛擬貨幣視為與資產類似的價值。 這樣,它們可以以數字方式轉移或用於支付。 因此,比特幣交易的利潤被視為營業收入,並為資本收益和收入產生稅收負債。

澳大利亞的比特幣稅

該國認為比特幣或任何其他虛擬貨幣的所有交易均為易貨安排。 國家稅收制度承認比特幣是一種產生資本收益的資產,而不是外幣或金錢。 所有比特幣交易必須妥善記錄,記錄和日期。 收到的付款必須以與正常收入相同的方式以澳元申報。

與比特幣的個人交易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免除稅收:

1。)虛擬貨幣用於購買個人用途的服務或貨物

2.)交易金額低於10澳元。

以開展業務為目的的比特幣交易和開採應納稅為股票交易。

結論

決定比特幣稅收的法律框架因司法轄區而異。 有些國家(歐盟成員國)認為比特幣是貨幣,而其他國家(澳大利亞,美國)則認為比特幣是資產或財產。 然後有像日本這樣的管轄區域採用中間方法,將比特幣定義為價值,類似於資產。

如果您想在不同的歐盟成員國獲得關於比特幣稅收的更多信息,或者想要了解如何開始使用比特幣 歐洲cryptocurrency業務 請聯繫我們的法律顧問。 你也可以 閱讀荷蘭的加密貨幣法規。

來自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交易的資本收益在全球各國越來越受到徵稅。 因此納稅人有義務在其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納入加密貨幣交易。 違規可能會導致嚴重的處罰。 這就產生了稅務機關是否能夠充分識別加密貨幣所有者以收取債務的問題。

匿名問題

主要關心的是與 加密貨幣的稅收 是它們的可追溯性:虛擬貨幣通常在互聯網上被完全匿名地獲取,消費和交易。 此外,匿名化的其他技術(例如虛擬貿易和混合服務的專用網絡)可以保護個人信息,使交易幾乎無法追踪。

尋求解決方案

一些國家正在採取措施來識別加密貨幣所有者,試圖通過匿名解決問題。 以下文字討論了中國採取的行動,大部分比特幣交易已經結束(95佔全球貿易的2017百分比)。

為了打擊比特幣非法交易,中國政府最近通過了一些法規,要求當地的交易所和交易商遵循國家中央銀行的新政策,強制核實個人賬戶信息。 因此,比特幣用戶正式被要求提供有關其交易的特定信息,包括登錄詳情,賬戶信息,資金來源的描述和交易歷史。 這些條例允許中國當局收集更多有關交換加密貨幣(包括比特幣)的人的細節,以確定其資金來源,並用虛擬貨幣減少非法行為的風險。

互聯網流量監測

一些國家沒有全面的策略和政策,旨在使比特幣交易者尊重相關稅收責任,並製止涉及虛擬貨幣的洗錢活動。 因此,地方當局依靠人們自願報告比特幣交易的收入,將其納入年度納稅申報表中。 美國的納稅人就是這種情況,他們有義務保存加密貨幣交易的記錄並報告任何收入。 但是,到目前為止,報告水平還是比較低的。 例如,在美國,只有802人員在2015的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報告了來自加密貨幣交易的收入。

如果對自願報告的期望不滿意,政府組織可能會採取攔截互聯網流量的方式來識別參與加密貨幣交易的比特幣用戶。 這種方法特別適用於以下用戶:

1)提及在線個人資料,如姓名/比特幣地址;

2)兌換其他貨幣的比特幣。 貨幣兌換通常需要驗證身份,如個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對賬單的複印件。 因此,這些交易可用於跟踪比特幣的雙向流量:傳出和傳入;

3)使用比特幣進行支付。 在線購買服務和商品通常需要聯繫方式,例如交貨地址(交貨不是數字時)。 因此,納稅人可以識別這些貨物的收貨人; 和

4)使用比特幣錢包,沒有選項掩蓋IP地址。

結論

如上所述,虛擬貨幣的匿名使用引發了許多與稅收相關的問題。 越來越多的國家正在逐步採取措施解決這個問題。 在2017,中國政府執行具體規定之後,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準備了一個旨在識別加密貨幣所有者的提案。 該文件指出,負責當局需要監測虛擬貨幣,因為匿名是一個障礙,而不是共同體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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