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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荷蘭避稅的指令

更新於 19 年 2024 月 XNUMX 日

荷蘭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是其積極參與OECD反利潤轉移和基礎侵蝕(BEPS)項目的前提。 經合組織已經就BEPS達成了協議,所有成員都參與實施。 因此 荷蘭應據此頒布法律。 

由於對該項目的支持,該國在1生效的稅收法規中修改了創新框制度。st 2017年1月。 荷蘭對所謂的“多邊文書”持保留態度,無論其對某些要點有何保留。

轉讓定價文檔和CbC報告,主文件和本地文件

經合組織關於國別報告的一攬子實施計劃是與BEPS相關的立法的一個例子。 報告要求主要用於參與國稅務機關進行風險評估的目的。

根據OECD的報告,營業額超過750百萬歐元的跨國企業(MNE)將被要求在其最終母公司所在的州提交CbC報告。 然後,地方稅務機關應與參加協議的其他有關國家的機關交換所獲得的信息,以相互交換這種報告。

此外,最終的經合組織報告要求跨國公司內的每個公司在其行政部門保存本地和主文件。 主文件包含有關整個企業的轉讓定價的信息,而本地文件則表示本地企業在企業內部的交易。 所有舉報的信息均應嚴格保密,並且不得公開獲取。

荷蘭已通過立法來實施CbC報告包,並與其中規定的方法和系統相對應。 此外,總營業額≤50百萬歐元的荷蘭企業也需要保留主文件和本地文件。

如上所述,只有跨國企業的母公司才有義務提交CbC報告。 營業額等於或超過750百萬歐元的跨國企業中包含的任何荷蘭實體,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發送通知,指定代理人還是最終母公司將提交CbC報告。 另外,它還必須說明哪個實體將提交報告以及該報告的居住地是為了納稅。 發送此通知的截止日期是會計年度結束。

此外,需要提交CbC報告的荷蘭公司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十二個月內提交報告。 主文件和本地文件應在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截止日期之前在公司管理部門提供。

針對避稅做法的指令

2016在7月,歐盟通過了2016 / 1164指令,規定了直接影響內部市場運作的避稅行為規則。 它包括一些反避稅措施。 這些與出口稅,利息扣除,反濫用和受控外國公司有關。

該指令還提供了規則,以解決由於使用混合實體或工具而導致的歐盟成員國之間的不匹配問題。 它的規定必須自31,2018年12月起轉移到所有MS,並自1月1,2019年起應用。 關於退出稅規則,有一個例外,該例外應自31,2019年12月開始轉換,並自1月1,2020年開始應用。 作為歐盟的成員國,荷蘭也必須執行該指令。

除了理事會指令2016 / 1164的規定外,EC在其歐洲稅制改革計劃中還提出了MS與非歐盟國家之間不匹配的規則。 2017,952,通過了關於與第三國的混合不匹配的理事會指令(EU)2016 / 1164,對指令(EU)29 / 2017進行了修訂。 尚不清楚荷蘭將如何執行這兩個指令。

通用合併公司稅基(CCCTB)項目

從2021開始,歐盟委員會的稅制改革提議包括針對MS的強制性CCCTB。 這個項目非常類似於2011關於CCCTB引入的建議。 其目的是實現歐盟公司稅收的統一,並為在多邊公司之間分配公司收入提供一個公式。 CCCTB項目採用兩步法。 擬議的第一步是從2019開始引入通用公司稅基。 目的是使MS之間的CTB計算保持一致。

成員國是否會批准公司稅基提案以及何時以及如何在歐盟一級實施這些提案還有待觀察,從而引發新的荷蘭立法。 無論如何,關於歐盟的稅收問題,CTB是一個嚴肅的討論問題。

國家補助

歐共體最近開始調查是否特別 稅收協定 企業與國家主管部門之間的關係違反了歐盟的國家援助規定。 歐共體已經得出結論,認為 稅收裁定 代表非法的國家援助。 關於荷蘭的稅收裁定也得出了這樣的結論。 州政府已向歐洲法院提起上訴,反對這一決定。

預計歐共體還將考慮其他稅收協定。 然而,委員會特別指出,荷蘭的稅收裁定不會有系統的違規行為。 該國政府認為,稅收裁定的一般做法不包括國家援助,前提是該裁定與國家稅收法律相一致。 稅收裁定旨在為納稅人提供先進的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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