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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的加密貨幣法規

更新於 19 年 2024 月 XNUMX 日

加密貨幣的日益普及和全球增長導致了對這種新型金融現象的監管狀況的質疑。 加密貨幣完全是虛擬的,並通過稱為區塊鏈的網絡進行組織。 這是一個寄存器,保存所有已完成交易的安全記錄。 區塊鏈實際上是由任何人控制的,因為它分佈在所有帶有比特幣錢包的計算機上。 因此,沒有一個機構可以管理網絡。 從邏輯上講,這意味著存在各種法律和金融風險。

加密貨幣初創公司通過使用所謂的初始硬幣發行(ICO)籌集早期資金。 在ICO活動中,公司公開銷售數字硬幣以資助其運營並實現其他業務目標。 ICO目前不受政府機構或法律管制。 由於投資者承擔相當大的潛在風險,缺乏法定框架一直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因此,波動性也成為一個問題。 不幸的是,在這個過程中失去資金的投資者沒有恢復金額的標準選擇。

虛擬貨幣和歐盟

虛擬貨幣使用所固有的風險促使歐盟機構採取監管措施。 由於歐盟法定框架的發展以及成員國(MS)的不一致,歐盟層面的監管仍然很複雜。

加密貨幣在歐盟層面仍然沒有受到監管,也沒有公共當局的密切監督。 然而,參與虛擬貨幣計劃可能會導致流動性,信貸以及法律和運營風險。 因此,MS當局應決定是接受還是規範和規範虛擬貨幣。

荷蘭的加密貨幣

國家金融監管法案(AFS)規定,電子貨幣是磁性或電子存儲的貨幣價值。 它們的預定用途是進行交易,並且不同於發行貨幣的一方,它們被接受為付款方。 但是,加密貨幣不符合電子貨幣的定義,因為它們不符合所有法定標準。 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即如何精確定義它們。 在AFS的框架中,虛擬貨幣只是一種交換媒介。 個人可以自由進行易貨貿易,不需要任何法律許可(許可證)。 財政部長表示,考慮到相對較低的接受水平,有限的範圍和有限的經濟重要性,至少到現在為止不建議修改現有的電子貨幣定義。 他指出,只有消費者才承擔使用加密貨幣的責任。

Overijssel地區法院和荷蘭財政部長接受虛擬貨幣,例如比特幣,作為交易媒體。 在上訴程序中,荷蘭法院承認比特幣有資格作為Art的銷售對象。 7:荷蘭民法典的36。 它還得出結論,虛擬貨幣可以被視為交換媒體,但它們不符合法定貨幣的標準。 另一方面,歐盟法院(CJEU)裁定加密貨幣應被視為一種支付手段,從間接暗示它們與法定貨幣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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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加密貨幣監管問題證明非常複雜,歐洲法院可能需要進入術語澄清。 任何選擇採用與歐盟立法不同的術語的MS可能因此在歐盟立法的背景下導致法律解釋方面的困難。 考慮到這一點,建議MS遵守歐盟共同立法的術語,同時修改其國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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