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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審計和會計

更新於 19 年 2024 月 XNUMX 日

荷蘭為私營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製定了完善的監管框架。 該框架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的財務報表規則,審計和審計的公佈。

由於法規的清晰性和相對簡單性,公司能夠在可以長期規劃的情況下擁有穩定的運營基礎。 在本文中,我們概述了荷蘭的會計,審計和出版要求。 如果您想獲得更多詳細信息,請聯繫我們。

強制編制財務報表

實際上,在荷蘭註冊的所有公司實體都有義務提交財務報表。 該要求是法定的,通常包含在實體的公司章程(AoA)中。

外國公司有義務在其本國提交年度賬目,並向荷蘭商會提供一份副本。 分支機構是此規則的一個例外,因為它們沒有義務編制單獨的財務報表。

荷蘭企業財務報告的重要性

財務報表構成了公司治理的基礎,因此是荷蘭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他們的主要目的是向股東匯報。 一旦股東接受了這些陳述,他們就履行董事會的董事會職責。 它們同樣重要的次要目的是保護債權人。 實際上,所有公司實體都有義務在商會的商業登記處登記,並每年公佈特定的財務數據。 書記官處可公開訪問,是國家市場的重要信息來源。

財務報表也與稅收有關。 儘管稅法為確定稅基提供了獨立的規則,但該過程的第一步是考慮這些陳述。

荷蘭財務報表的內容

這些報表至少包含損益賬戶,資產負債表和賬戶註釋。

荷蘭通用會計原則(GAAP)

荷蘭的會計規則受到監管。 會計原則主要基於歐洲指令。

GAAP適用於有限責任的私營和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實體,例如一些合夥形式。 在股票市場上市的公司,保險公司和金融機構都受特殊規則的約束。

荷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不同,但它們不斷協調一致。 截至2005,歐盟上市的所有公司都有義務遵守IFRS。 此規則也適用於荷蘭保險公司和金融機構。 私人有限責任公司(BVs),非上市公共有限責任公司(NV)和其他當地商業實體是否可以遵循IFRS的問題仍在討論中。

荷蘭會計原則

根據會計原則,所有財務信息必須是可以理解,可靠,相關和可比的。 所有財務報表都必須真實地反映公司的立場符合原則。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和票據必須真實,可靠地顯示資產負債表日的股東權益,年度利潤以及(如果可能的話)公司的流動性和可償還性

參與國際集團的公司可以選擇按照歐盟其他成員國接受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報表,如果附加說明中包含對這些標準的引用。

會計原則需要在聲明中提出。 一旦實施,只有在變更合理的情況下才能改變這些原則。 必須在相應的說明中解釋變更的原因,以及其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荷蘭法律規定了必須遵守的披露和估價的具體要求。

官方報告貨幣是歐元,但根據具體的公司活動或其組織結構,報告可能涉及另一種貨幣。

荷蘭的合併,審計和出版要求

合併,審計和公佈要求取決於公司規模:大,中,小或微。 大小根據以下標準確定:

  • 員工人數
  • 資產價值在餘額中,和
  • 淨營業額。

下表總結了用於分類的參數。 還必須包括有資格合併的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價值,員工和淨營業額。 符合大中型類別的公司必須連續兩年至少達到2標準的3。

標準 Large Medium Small
營業額 > 20萬歐元 6 - 20 M歐元 350 K - 6 M歐元 <350萬歐元
資產 > 40萬歐元 12 - 40 M歐元 700 K - 12 M歐元 <700萬歐元
員工 > 250 50 - 250 10 – 50 <10

荷蘭要求合併

原則上,公司必須在其財務報表中包括其集團中任何子公司和公司的數據,以便提交合併報告。

根據荷蘭法律,控股子公司是指法人實體,在這些法人實體中,公司可以在股東大會上間接或直接行使超過50%的表決權,或者有權解散或任命超過50%的監督和常務董事。 公司為正式合作夥伴的合夥企業也屬於子公司定義的範圍。 集團公司是公司組織結構中的法人實體或合夥企業。 決定性的合併因素是對子公司的控制(管理),而與所持股份的百分比無關。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的財務信息無需在財務報表(合併)中列報:

1。 與整個群體相比,這是微不足道的:

  • 獲取子公司/集團公司的財務數據需要花費太多時間或資源;
  • 該公司的目的是轉移到另一個所有者。

2。 如果集團公司或子公司可以排除合併:

  • 從法定角度來看符合小企業的標準(這些標准在出版條件中列出);
  • 沒有在股票市場上市。

3。 在下列情況下也可以排除合併:

  • 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公司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缺乏合併的任何異議,至少10%的成員或持有人≥10%的資本已發行;
  • 尚未合併的財務數據已在母公司的報表中列報;
  • 合併報表和年度報告符合7的要求th 歐盟指令;
  • 合併報表,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如果尚未翻譯成荷蘭語)已翻譯成德語,英語或法語或以其編寫,所有文件均使用同一種語言;
  • 在資產負債表日期後六個月內或在允許延期公佈的1月份內,上述文件或其翻譯在公司註冊的商業登記處提交,或者,參考貿易登記處提供這些文件。

荷蘭的審計要求

荷蘭的法律要求大中型公司的年度報告由合格的,註冊的和獨立的當地審計師進行審計。 審計師由股東,股東大會成員或管理或監督委員會任命。 原則上,審計報告應包括澄清是否:

  • 這些陳述提供的信息符合荷蘭公認的會計原則,準確反映了公司的年度業績和財務狀況。 可以評估公司的流動性和償付能力;
  • 管理委員會的報告符合法定要求; 和
  • 提供必要的附加信息。

指定的審計員向監督和管理委員會報告。 主管機構應首先考慮審計報告,然後批准或確定財務報表。

如果沒有強制要求進行審核,當事人可以自願進行審核。

荷蘭出版物的要求

所有財務報表應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定稿,並由董事會成員接受。 此後,股東在獲得管理董事批准後,有兩個月的時間採用該聲明。 此外,公司必須在股東批准或確定報表後的8天內發布年度報告。 出版是指向商會貿易登記處提交副本。

股東編制報表的期限最多可延長五個月。 因此,出版截止日期是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2月。

如果主體的股東也以董事總經理的身份行事,那麼管理委員會批准文件的日期也將是股東大會通過的日期。 在這種情況下,公佈截止日期是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或十個月,如果延長五個月)。

出版要求取決於公司規模。 它們總結在下表​​中。

文件 Large Medium Small
資產負債表,備註 完全披露 簡明 簡明 有限公司
損益表,註釋 完全披露 簡明 不必要 不必要
評估原則,筆記 完全披露 完全披露 完全披露 不必要
管理報告 完全披露 完全披露 不必要 不必要
現金流量表 完全披露 完全披露 不必要 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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